索引号: | LH331082-044/2022-1263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以案释法——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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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21年6月,台州市路桥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路桥区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签标识为山东绿四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陈某反映是从当事人购进的,该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为“ 山东绿四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商标为菌朵,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9)准字(7469)号,主要技术指标为:有效活菌数≥5.0亿/g,规格为40kg/包,农业农村部登记作物:番茄,广泛应用于蔬菜、果蔬、小麦、人参等各种作物种植的基肥”。经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信息公告内容核实,上述肥料产品登记的适用范围为:番茄, 没有应用于蔬菜、果蔬、小麦、人参等各种作物。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肥料产品标签标识的适用范围与该肥料经农业农村部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肥料产品标注适用作物与登记不符,经查明,上述肥料产品当事人在2021年9月3日从山东绿四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包,当事人在2019年10月3日销售给台州市路桥某农资店(陈某)共25包,后来台州市路桥某农资店(陈某)在2022年1月4日退还给当事人6包,实际销售19包,销售价格为84元/包,共获销售额1596元整,总货值为1596元整,由于查明该肥料产品有问题,后来当事人在2022年1月16日将所有库存的31包该肥料产品全部退回山东绿四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无库存。 (二)分析 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询问了当事人,查清印证了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壹仟贰佰元整罚款(1200元)。 (四)案件小贴士 肥料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违法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给农作物的生长带来隐藏的危害。作为肥料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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