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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35/2021-118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卫〔2021〕130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发布单位: | 市卫生健康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67-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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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照料和管理服务,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临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临海市公安局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3日
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第二条 监护补助是指对纳入临海市村、社区管理治疗且已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 纳入临海市村、社区管理治疗且已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一)Ⅰ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二)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等行为的患者。 各镇(街道)应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会同各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 第四条 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者纳入居住地村、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三)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护补助标准为Ⅰ类患者,危险性评估为1-2级的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七条 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一)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患者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 3.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4.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 5.患者经评估后危险性等级为0级的患者,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看护补贴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看护补贴按患者被认定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3.看护补贴与监护补助可同时享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监护人择一享受。 第八条 监护人于每年9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村(社区)于10月10日前统一向所在镇(街道)精防办申报(见附件1),镇(街道)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将审批表、汇总表(附件3)报市卫生健康局疾控与应急科,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公安局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后,于11月1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上级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信息系统比对,初步确定符合看护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会同市民政局、残联等单位复核认定后,于11月1日前将看护补贴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材料复核后,将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75号)文件中关于监护人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1.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请审批表 2.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协议书 3.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汇总表
附件1 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请审批表
市 镇(街道) 村(社区)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监护责任协议书
甲方: 镇(街道)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为加大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救治救助力度,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被监护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精神残疾等级: ,危险性评估等级: ,与监护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残疾人证》号码: ,家庭住址: 。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日常管理。 2.依法确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指导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切实落实监护协议签订工作。 3.组织建立社区(村)关爱帮扶小组和单位,随时了解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定期组织基层相关部门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开展联合审核,统一预算和发放监护补助。 4.及时向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情况和潜在危害,配合监护人和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发生,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 5.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救治救助,依据有关政策,整合资源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服务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三、乙方的监护责任 1.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2.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防止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3.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村)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4.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5.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6.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被监护人有伤害自身、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7.负责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负责手续办理及年审。 8.根据定点医院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四、履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工作。乙方应主动积极承担法律和本协议明确的监护责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乙方履约,按照监护年度期末评估考核结果,按规定足额发放监护补助。 若乙方违约,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乙方到甲方述责,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2.扣发或停发指定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补助经费;3、因监护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若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若甲方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卫生健康局留存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指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海市健康食堂、健康餐厅烹饪技能 竞赛流程安排护补助(看护补贴)汇总表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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