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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问题和加快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10 10 : 22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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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给我市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问题和加快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在12月底前能按时搬住新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把保障受灾群众生活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来抓。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市领导关于抗灾救灾、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指示精神,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围绕救灾这一中心工作,振奋精神,坚定信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重建家园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力量,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查灾核灾工作。各镇(街道)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等单位要深入受灾区域,逐村逐户查灾核灾,对倒房户和无家可归人口都要逐户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对农田受淹和农作物受损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抓紧实施救灾补助工作。救灾补助原则上按下列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对需救助的受灾人员按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月30天计算)以人为单位按天给予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灾害过渡期的基本生活。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二)倒损房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恢复重建的救助。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2000-8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补助不超过20000元。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重点倾斜照顾。房屋倒塌前未住人的不予救助。2.损房修缮按1000-4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三)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抚慰。按照死亡人员20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人均80元/月的标准测算分配,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先考虑。

    四、统一重建家园的有关政策、条件和要求以及房屋重建的收费优惠政策。本着简便手续、降低收费、方便受灾群众的原则,对受灾群众重建房屋提出以下要求:

    (一)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标准仍按《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30号市长令)要求执行。

    (二)重建房屋者必须是受灾的应建户。

    (三)对农房受灾倒塌、损毁严重,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居住的,应优先安排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地块建设,确需在规划外安排用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相应调整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报批程序: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受灾户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向村民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确认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允许先行建设,并按原报批程序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五)受灾户重建,免收各种规费,待救灾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负担。

    五、确保新建房屋的质量。建设部门要做好灾后民房建设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要以镇(街道)为单位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充分考虑沿海地区抗台标准,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对受灾户重建家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信用村”建设、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予以简化程序,提升服务,大力支持,及时办理安置受灾群众生活贷款发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七、严格保证救灾款物专项专用、公开发放。救灾款物要重点用于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差的倒房户、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村民发放救灾款物,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救济,不得将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建房等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工程建设。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时,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完善受灾群众救助卡制度,直补到户。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建好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发放受灾群众救助卡,并将受灾群众的姓名、受灾情况、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以村(居)为单位公示,做到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委等单位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专账管理,要增加救灾款物发放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放救灾款物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救灾款物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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