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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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台州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当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法人经济组织自愿为创业者提供担保。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中“一类贷款”经办银行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综合评定。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二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初次创业3年内人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下同),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以及在县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且一年内落地本市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入驻当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且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一类贷款”;其他人群申请“二类贷款”。另外,有条件的山区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给予利率优惠;高校毕业生享受重点人群创业扶持政策的毕业年限,可从毕业5年内放宽至毕业10年以内;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时,给予山区县倾斜支持。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实际到期日不得超过《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有效期限)。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台州市金融办从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承保额度中给予一定额度用于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台州全市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根据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优先满足“一类贷款”担保及代偿需要。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联合评定多家“一类贷款”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三年重新评定。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资产形态出现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含约定贷款期限内发生的未获清偿的利息的80%,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若借款人同时在多个银行存在未结清一类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基金仅对担保函开具时间最早的合作银行业务进行代偿。 第十四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与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别进行追偿,双方各自清收回的款项无需再分配。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三)借款人凭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凭《一类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申请“一类贷款”,凭《二类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申请“二类贷款”;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资金使用、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保留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原件,按规定向创业担保基金报送相关资料,并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同一网点,下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人在还清本息的基础上,在《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的期限内允许其向新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一类贷款”累计代偿金额/当年“一类贷款”累计解保金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一类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一类贷款”)业务。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第十八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二)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还款积极、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借款人凭经办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手续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5%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并根据创业资金需求以及当地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确定贴息贷款的最高额度,同时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资金保障,在金融发展专项支出,加强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金融办负责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的对接,做好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四个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力度,加大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8月15日起实施,原《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台银发〔2019〕10号)以及《关于对<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台银发〔2019〕87号)即行废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利率、贷款贴息、手续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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