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企政策汇编
  •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涉罪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意见(试行)
    临检【2020】61号
    发布日期:2021-09-07 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朗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决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检察机关服务企业能力,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对标“窗口建设”新目标、新定位,坚持“少捕慎诉”,加强对民营企业依法有效保护,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进一步促进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立足检察职能,围绕民营企业生存和成长的法治环境,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修复社会矛盾,通过探索建立涉罪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企业犯罪案件提供更为精准灵活的处理方式,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合法经营,从而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理涉罪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属于探索性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涉及《刑法》第三章、第六章第六节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单位犯罪案件中,涉罪民营企业以及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符合起诉条件,但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

    (二)提起方式

    1.依申请提出。由涉罪民营企业或有关单位、个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及涉罪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以及理由等内容。

    2.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承办人员认为需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虽然涉罪民营企业或有关单位、个人未提出申请,也可以主动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三)审查核实

    检察承办人员应当围绕涉罪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涉罪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涉罪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涉罪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四)公开听证

    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组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进行公开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五)审批决定

    检察承办人员对涉罪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拟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形成附条件不起诉审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公安机关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六)监督考察

    1.考察主体。本院服务非公办公室是考察主体,负责落实监督考察工作。在考验期内,服务非公办公室可以向侵害法益所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涉罪企业所在镇(街)等单位全面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表现。

    2.考察内容。落实考察方案,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附条件不起诉对象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届满后,服务非公办公室应当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悔罪表现、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参与公益等情况形成考察意见书,考察意见书作为案件处理依据。

    3.考验期限。考验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计算在刑事诉讼期限内。

    (七)处理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承办人员应当听取公安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结合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的;(2)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3)违反行政管理或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行政管理或治安管理规定的;(4)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涉罪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应尽的司法责任。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更加自觉地把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融入司法全过程,依法引导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消弭对抗,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法治环境,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精准办案。检察承办人员在办理涉罪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对涉罪民营企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承办人员应当客观审查犯罪事实,全面核实悔罪表现,公正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处理结果依法、精准,努力实现让民营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总体工作目标。

    (三)严格办案纪律。检察承办人员要坚持法治思维,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选择性司法。将涉罪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一律纳入案管部门评查,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强化党风廉政自觉性,严禁检察人员超越管辖范围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严禁检察人员违反企业意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严禁检察人员违规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严禁检察人员收受民营企业及相关案件当事人好处。

    (四)注重办案效果。检察承办人员在办理涉罪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思想,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功能,积极引导涉罪民营企业知错改错,深入剖析涉罪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帮助涉罪民营企业完善机制、堵塞漏洞、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助力涉罪民营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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