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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06-815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2006〕222号 | 成文日期: | 2006-12-29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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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推进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加大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一)全面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户多残、病残一体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残疾人,有计划的实行定期生活补助。 (三)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安排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四)对因灾、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突发性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行临时救助。 (五)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集中安置和按比例安排在各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支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茨入.到中云中上从予活当本社会保险,市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 (六)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补助。 (七)加强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无房和危房问题。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对特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和无房户建房﹐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和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给予减免相关费用。在城镇拆迁改造时,涉及残疾人拆迁安置的层次上优先考虑。 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符合申购经济解困房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 对农村困难残疾人住房救助,按照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给予落实。 (八)扶持残疾人种养业。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和其他副业的,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扶。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种养业、加工业、家庭副业等生产的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经申请批准后,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残疾人参与生产生活的环境 (九)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等,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残疾人专用车泊位、公共设施,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的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全面设立无障碍标志。市残联要参与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的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 (十)创造条件推行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普及电视移动字幕、逐步配播手语电视新闻,市政府办证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公共服务机构等窗口服务人员要进行手语培训,并能进行简单的手语交流。图书馆等创造条件开设有声阅读室。 (十一)星级宾馆、饭店、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配备轮椅,方便行走不便的肢体残疾人员。 (十二)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之中,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组织,探索注册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开展结对帮扶。 (十四)城乡公交车设立残疾人专座,方便残疾人乘坐。盲人乘坐市内公交车一律免收车费。 (十五)车站、码头、医院、公园等售票窗口单位要落实助残措施方便残疾人,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标志。公园、旅游景区(点)、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三、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 (十六)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要确保入学,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其入学,并创造条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方便。 (十七)继续办好特教学校,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重视特教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努力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残疾儿童教育机构,全面整合特教资源。 (十八)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十九)对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家庭特别困难的住校残疾学生免收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 二十))特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的,在考入普通高校当年提出申请的给予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二十一)鼓励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对考取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奖励。特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给予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补助。 (二十二)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学成才对自学取得文凭的,给予与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同等奖励。 (二十三)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鼓励和保障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切实帮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确保其不因贫而辍学。 (二十四)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减收或免收相关培训费用。 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举办各类适合于残疾人从事的职业技能培训班,为残疾人提高就业技能,参与社会竞争提供服务。 企事业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正常性的岗位技能培训。 四、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和拓宽残疾人就业途径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精神,积极挖掘残疾人就业渠道。 继续实行福利企业集中安置与其他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路子。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在每年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学生时,适当安排职位,录用残疾人毕业生。 残联、劳动监察、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福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检查监督,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 (二十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采取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适当降低残疾职工的计件指标。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残疾职工下岗,已下岗的应安排重新上冈. 二 的企业应优先聘用残疾职工上岗。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开、转时,应女首女排风人职工的工作,保证其基本生活。 (二十七)强化劳动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变更残疾职工劳动关系时,须报市残联和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卫生、公安、劳动、城管、文化、烟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优先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减免有关规费(除工本费外),并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工商管理费减免按照残疾等级核定。 (二十九)残疾人本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残疾人本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本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加工和修理服务的经营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对初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凭其新办的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三十)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 (三十一)以社区为依托,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三十二)城镇管理、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点)、社区居委会等在发展三产服务业时,应照顾安排一定数量的摊位、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减免有关费用。 (三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优先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三十四)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三十五)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总目标,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残疾的预防工作。卫生、宣传、教育、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观念,减少残疾的发生。 (三十六)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作为实施这项工作的重点。对于特困残疾人缴纳自负部分有困难的,由市、镇(街道)两级予以补助。 (三十七)依托社区医疗资源,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档案,定期检查,加强康复指导。 (三十八)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工作,实行用品用具进社区,服务残疾人。 (三十九)实行残疾人就医优惠制度。对持证的残疾人就医,各级医疗机构,要实行普通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免收。 对贫困大病残疾人,家庭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各级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医疗费减免。 (四十)要进一步重视残疾人康复指导机构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卫生部门及残疾人康复指导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医生的培训指导,提高他们的康复指导水平。 卫生部门要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十一)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精神病防治网络,提高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质量。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基地,设立专项基金。卫生、民政、公安、残联要各司其职,做好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预防、管理等综合性治理,将精神病防治纳入医疗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好重度精神病的防控、解锁和精神病人的医疗困难。 (四十二)争创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对白内障患者采取免费、减免等措施,实行复明手术。 (四十三)增加财政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保证康复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十四)计生部门对于有残疾儿童(经台州市病残儿鉴定机构确定)的家庭,在安排第二胎生育指标时予以优先;计生、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要加强出生干预工程的实施工作,切实降低残疾婴儿的出生比例。同时,要加强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为孕妇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发现残疾胎儿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在费用上给予减免。 继续做好聋儿语训、、脑瘫儿童康复等挽救性工作,提高训练效果。 六、加大残疾人的维权力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十五)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设立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办理、优先调解, 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经济上确实困难的残疾人要减免其代书费和代理费。 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为残疾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方便,实行优先受理、调解和限期审结,并对特困残疾人实行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等优惠。 (四十六)民政、公安和城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和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大残疾人文体工作力度,丰富残疾人的文体生活 (四十七)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机会。各级在开展各类文艺体育活动时,要考虑到残疾人的参与,市全民运动会要安排残疾人比赛的项目。 (四十八)文化、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注意选拔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参加各类比赛及获奖的给予奖励。 (四十九)特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免收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 八、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五十)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全面落实。 (五十一)宣传舆论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扶残助残、扶贫帮困等社会风尚的宣传,弘扬社会正气。要进一步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事迹,激发全社会奋发向上的精神。 (五十二)宣传舆论部门对涉及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免收相关费用。 各级、各部门都要重视残疾人事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努力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规定中的特困残疾人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特困职工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是指政府规定低保边缘对象中的残疾人。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事业 优惠政策 通知抄送:台州市残联,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 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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