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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10-840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2010〕38号 成文日期: 2010-07-02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日期:2021-09-24 09:0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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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十四届政府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调剂置换工作,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含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港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购置、调剂、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

(四)负责对本部门创办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审核报批改制方案,审核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财政局申办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移交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接受调剂或置换决定;

(五)负责本单位及其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按照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政策,制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下属企业(经济实体)改制方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及我市财力状况等情况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审核程序,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按预算追加程序报经批准。

(四)经由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经市财政局核实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纳入当年资产购置预算。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纳入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收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纳入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态,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无偿占用对方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申报。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

1、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企业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按期财务报表;

7、《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8、拟推荐董事监事成员的文件及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查企业章程和委派董监事成员,根据调研结果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其转作经营性用于对外投资或创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抽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立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出租、出借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方式,由市财政局结合《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市财政,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二)对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后,将资产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其他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单位申请,依据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调整相关账务。属主管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证明材料或技术部门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

(六)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八)保险理赔、呆账损失证明、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处置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交易具体程序依照《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分别情况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和《国有产权转让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批复书》和《确认书》及其附件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必备依据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政府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划转、增减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变动等,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因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局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定期向持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情况,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接受上级单位和市财政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国有  资产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府办,台州市财政局,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发

临政发〔2010〕38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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