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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1-1147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发〔2021〕1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0-2021-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海东矶岛市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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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临海东矶岛市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临海东矶岛市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恢复台州市临海东矶岛市级海洋公园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临海东矶岛市级海洋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台州市临海东矶岛市级海洋公园(以下简称海洋公园),是指东经121°54′03.79″、北纬28°40′53.19″,东经121°54′02.12″、北纬28°43′32.65″,东经121°55′29.26″、北纬28°44′08.46″,东经121°57′39.97″、北纬28°44′09.49″,东经121°55′50.57″、北纬28°40′54.05″五点连线之间的区域,总面积25.14 km2。 第三条 海洋公园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第四条 为加强对海洋公园各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海洋公园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建海洋公园管理中心,隶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海洋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督,海洋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台州临海海事处、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海洋公园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海洋公园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海洋公园管理制度,实施海洋公园总体规划、海洋公园保护与适度利用计划; (三)督促落实海洋公园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组织建设海洋公园管护、监测、科研等市政设施; (五)组织开展海洋公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海洋公园日常巡护管理,组织实施海洋公园保护、利用、权益维护等各项活动; (七)对违反本办法及海洋公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海洋公园以适当方式设置界标和标牌; (九)发布海洋公园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海洋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海洋公园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海洋公园管理活动提供便利。市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海洋公园内的群众建立自治组织,参与海洋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和支持海洋公园管理,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海洋公园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海洋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海洋公园实行功能分区管理。根据主导功能、生态环境、资源状况等特点及管理需要,划分为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适度利用区等功能区。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严格限制各种海洋资源利用活动。 (二)在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治理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关键生境。 (三)在适度利用区内,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利用海洋资源。 第十条 海洋公园功能分区经依法批准后,由海洋公园管理中心公告后实施。海洋公园管理中心可以在海洋公园各功能分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公园内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海洋公园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狩猎、采拾鸟卵; (二)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 (六)擅自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公园的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海洋公园生态环境资源特点,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在适度利用区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态养殖业、增殖业; (二)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 (三)生态旅游业; (四)休闲渔业; (五)无害化科学试验; (六)海洋教育宣传活动; (七)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将外来物种引入海洋公园。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原因确需引入的,由海洋公园管理中心组织论证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海洋公园内开展科学研究、调查应当征求海洋公园管理中心的意见,不得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在海洋公园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鱼礁、增殖放流、封礁育贝等人工和自然修复措施,修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增殖放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海洋公园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严格控制海洋公园陆源污染源。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新建排污口,已建而未批的排污口,需经科学论证后,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或依法取缔。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海洋公园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海洋公园及其周围区域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临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自然灾害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海洋公园管理中心,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灾害。 第十九条 海洋公园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海洋公园内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组织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海洋公园内保护与开发计划的方案。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在海洋公园内实施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落实生态补偿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利用造成海洋公园资源、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水下文物、历史遗迹、自然地质地貌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和修复补偿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造成海洋公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海洋公园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洋公园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海洋公园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海洋公园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公园总体规划,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海洋公园内的捕捞渔船和作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作业人员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生计渔民,并引导海洋公园内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渔民改变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型捕捞生产模式。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公园管理中心提出保护区内允许捕捞利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种类、可捕标准、准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经依法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海洋公园内发展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海洋公园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海洋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编制符合海洋公园功能区划管理要求和旅游规划的建设方案,不得损害海洋公园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海洋公园内游客、海钓者、海钓船舶和游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关在审批海洋公园内休闲渔业经营活动时,应当征求海洋公园管理中心意见。 在海洋公园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当具有合格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船上载客人数、安全保障和作业条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海洋公园造成破坏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海洋公园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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