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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19-1131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19〕102号 成文日期: 2019-12-11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19-004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日期:2021-09-13 09:5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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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乡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乡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我市城乡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房屋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危险房屋治理改造,不包括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应拆未拆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治理改造,是指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原地拆除重建、成片改造、房屋征收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护性建筑,是指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

第六条  危险房屋治理改造以“整体改造优先、单户改造为辅,保障公共利益、解决低保困难家庭”为主。城镇危险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城乡危险居住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居住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乡危险居住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做好辖区范围内危险房屋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做好保护性建筑挂牌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隐患排查、批后监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治理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本市范围内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工作,督促镇(街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相关制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对全市危险房屋治理改造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排查鉴定动态监测及技术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原地重建、成片改造的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部门职能,负责查处未批先建、擅自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治危拆违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核查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危房治理工作。

第二章  危房鉴定和治理改造方式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代表凭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发现重大险情和疑似危房需拆除重建的应立即上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论鉴定报告须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危险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依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在接到督促解危通知书后及时落实分类处置。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C级危房,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应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即:一是由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二是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强制搬离);三是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四是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五是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拆除。未落实解危措施的危房禁止出租和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对已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和经营活动并限期搬离。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属地镇(街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危房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强制措施,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D级危房中系农村户口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分散供养特困户家庭,在尚未解决居住情况下,可先对危房进行查封、腾空。唯一住房查封并腾空的,属地镇(街道)应及时调剂废弃的学校、办公楼、村文化中心、祠堂等,整理后供危房户临时过渡居住。

第十一条  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可采取维修加固、原地重建、成片改造、房屋征收等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申请,由镇(街道)牵头召集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的方式。具体治理改造方式有:

(一)维修加固。适用于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D级或C级,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治理改造。

(二)原地重建。适用于应停止使用、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没有列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成片改造范围的单幢或独立的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治理改造。

(三)成片改造。适用于危险房屋比较集中,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的危房治理改造。原则上按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四)房屋征收。适用于危险房屋比较分散或规划确定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范围内的危房;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危房;已纳入拆迁范围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道路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上的危房。

第十二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企业各类建筑,可通过政府拆迁收购、企业迁建置换、企业原地改造等途径进行治理,具体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执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特别是粮食、供销、电力、盐务、冷冻、油库和已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行政村撤并的原办公楼、镇办企业房屋等)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其治理改造应优先服务、服从镇(街道)的总体规划,按照“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储则储”的总体要求,选择绿化、停车场、公共设施建设等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并由所属地镇(街道)负责与市国资办核销。

第十四条  村级各类公共建筑(含农村戏台、老年活动室等)拆复建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且未列入近5年改造计划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改建等方式执行。各类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合法建筑的仅限于原址拆复建;属于违法建筑的,C级危房可予以加固修缮,D级危房一律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对设施陈旧、业态落后、配套服务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市场业态布局规划、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且提升改造困难的专业市场,要予以搬迁、关闭、拆除。     

第三章  维修加固

第十六条  对于局部危房、C级危房等可以维修加固的,或D级危房无法原地重建且能通过维修加固解除危险的,维修加固保持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等不变,房屋原结构主体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七条  维修加固流程。

(一)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及维修加固方案向所在地镇(街道)申报;

(二)镇(街道)组织召集村委会(社区组织)、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会同镇街城建办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维修加固条件;

(三)经联合踏勘评估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维修加固设计方案应同时报所在地镇(街道)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严格按备案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公示经备案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不公示或不按照方案进行建设的视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治理改造完成后,各镇(街道)委托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可以安全使用的,解除危房限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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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性建筑原则予以加固修缮,其加固修缮方案需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建设。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危房修缮方案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审定。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维修加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加固项目申报表;

    (二)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合法权属证明,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已毁损、灭失的房屋提供证明资料);

    (四)房屋结论鉴定报告;

    (五)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

    (六)其他需要上报资料。

    第四章  原地重建

    第十九条  危险房屋确需通过拆除方式解除危险的或因不可抗力等毁损、灭失的,且属于危房所有权人唯一住宅的,在建设用地中确实无法采用异地安置方法落实的,可以申请原地重建,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禁止原地重建。

    (一)规划确定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范围内的危房;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危房;已纳入拆迁范围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道路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危房。

    (二)违法建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者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危房;存在人为制造危房行为的。

    (三)对保护性建筑和已列入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或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危房。

    (四)农村危房所有权人没有危房所在村庄户口的。

    (五)其他不符合危房原地重建政策的。

    第二十条  规划许可要求。

    (一)城镇危房原地拆除重建的规划许可要求。

    1.不影响四邻的合法权益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2.不得改变原建筑用途,不得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其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原则上按原层数、原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审批;

    3.绿地率和停车位可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设置。

    (二)农村危房原地拆除重建的规划许可要求。

    1.不影响四邻的合法权益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2.当地村庄规划内确属无法安排异地建设,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3.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符合村民住宅建房条件的;

    4.不得改变原建筑用途,不得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其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原则上按原面积、原层数、原檐口高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流程。

    (一)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原地重建申请;

    (二)镇(街道)组织召集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原地重建条件;

    (三)经联合踏勘评估,符合原地重建条件,且原地重建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无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原地重建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方还需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和安全防护方案;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镇(街道)初审同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五)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原地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房屋所有权人凭土地权属证明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原地重建所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原地重建项目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危险房屋联合踏勘表。如原地重建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还需提供具备资质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书和安全防护方案;

    (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镇(街道)出具的唯一住宅证明、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已毁损、灭失的房屋提供证明资料);

    (四)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危房拆除重建的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涉及的规划调整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优先保障城乡危房治理工作所需土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对危房治理过程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危房重(修)建时人员腾空临时过渡安置及对镇(街道)在城乡危房排查工作中新增疑似危房的鉴定费由市财政进行补助。

    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其房屋经鉴定机构确定为D级危房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C级危房采用拆除或维修加固等方式进行治理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私有产权且属唯一住宅的,自愿腾空搬离房屋,自行租赁房屋过渡的,可享受危房临时过渡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户,临时过渡时间以实际过渡时间为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市区、镇区范围内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市所核定标准基础上镇(街道)可再给予适当补助。

    该补助需危房腾空后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并与属地镇街签订协议、对房屋进行人员腾空和拆除(封存)后方可享受。如在此期间已由政府部门落实其他安置措施的,自动停止经济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要求危房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其自行负责。对镇(街道)在城乡危房排查工作中的危房鉴定费由市财政按照300元/户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临时过渡租金补贴和镇(街道)在城乡危房排查工作中对危房的鉴定费由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其经费由镇(街道)先行支付,市财政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擅自破坏或者拆除保护性建筑;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四)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三十条 有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或违反相关法律,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2019.50.临政办发〔2019〕102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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