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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环保三同时验收有新规
  • 发布日期:2021-09-01 10 : 41
  •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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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23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对于我们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一)聚焦“三同时”监管重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时应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重点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有关国际条约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二)统一自主验收监管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性检查为主的原则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断优化监管方式

    (一)优化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环评审批机构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或接到上级转送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后,及时将相关文件转送环境执法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环评管理问题的,及时反馈环评审批机构,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信息、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收集的公众意见、项目建设及调试阶段受理的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进行梳理,系统总结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点,并作为重要线索,纳入“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范围。

    (三)依托信息化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平台,系统梳理建设单位填报信息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信息,跟踪掌握建设项目建设、投产、验收进度。不断强化数据分析,探索建立源头异常发现、问题初步识别、检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精准、高效地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三、持续加大惩戒和督促力度

    (一)依法处理处罚。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三同时”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等行为,除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督政力度。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解读人:娄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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