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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1-114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1〕48号 成文日期: 2021-08-0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1-001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日期:2021-08-10 11:34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是指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线或围墙退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空间,以下简称退让地。

第三条 退让地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明确退让距离并核实建筑或围墙退让控制是否达到规划条件要求。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街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退让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移交。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退让地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退让地产权人做好退让地(未移交城市管理部门部分)的维修养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管养部分的退让地管理养护经费保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洋街道、江南街道范围内退让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大田街道、邵家渡街道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退让地应当统一规划,纳入地块景观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退让地设计方案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在退让地内设置水、电、气、排水、通信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井盖井箱,不宜在退让地范围内设置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设置于退让地内的各类井盖,应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地块景观方案评审时,应就退让地方案征求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等单位意见。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经过城市道路部分的,还应征求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的物业小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包含退让地。

第九条 城市道路代建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代建的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意见。

第三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退让地内各类设施产权属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他产权人。

第十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城市管理,促进城市的美化序化,建于退让地内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及人行道路面、不计入绿地率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不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在保修期满后,其产权人可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移交设施的使用权和管养权。

同一项目的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应一次性整体移交,不得分割移交、非整体移交。

移交程序参照台州市和临海市关于物业共有设施移交和市政设施移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产权人在移交时需提供经市建设局验收通过的总平、验收图纸、苗木种植图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配套的计入绿地率的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布局有景观设施的场所,原则上不移交。

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移交:

1.退让地没有委托编制方案;

2.退让地建设方案没有经过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属地街道等相关单位评审;

3.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设施;

4.其他不适合移交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退让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仍在保修期内的,在保修期满后,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移交;保修期已满的,产权人在设施完好的前提下,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移交。

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属地街道、社区组织业主代表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申请移交。

第十四条 道路代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保修期满后,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移交代建的道路及附属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程序参照台州市和临海市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没有进行移交的退让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仍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他产权人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包括退让地内各类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未完成移交的退让地,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保修期内退让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做好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各街道负责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等产权人做好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附设于退让地区域的排水排污、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等检查井、井盖、管线,由各产权人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已接收的退让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

第五章  市容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和市容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对退让地内道路上挖掘、占道、停车等秩序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改造的退让地内,人行道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大队、街道等相关单位施划,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退让地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退让地开放空间设置封闭管理式停车泊位或收费停车泊位。已设置封闭式管理停车泊位的,由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相关要求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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