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百岁老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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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百岁老人优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百岁老人优待规定
尊老、敬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优待老年人,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大限度的体现党委政府对百岁老人的关怀,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00周岁的公民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 1. 100至10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金由5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 2. 11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金由5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 第三条 100周岁以上(含百岁)老人,由市卫健局(老龄办)发放养老护理补贴500元/月(已享受养老护理补贴的离休老干部和残疾人不再享受)。 第四条 为防范、化解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百岁老人享受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优惠政策,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百岁老人,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百岁老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参照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医疗机构对百岁老人免收一般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检查、收费、配药。 第八条 医疗机构落实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每月免费上门体检一次,并建立百岁老人健康管理档案。 第九条 百岁老人到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户口簿费用全免,并享受上门办理服务。 第十条 百岁老人免费享受老年证补卡及上门服务的优待。 第十一条 百岁老人到市民卡服务中心自有网点办理本人补卡、换卡业务可参照特殊人群优待政策享受每年免收一次工本费的优惠。 第十二条 百岁老人本人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工料费、手续费,安装有线电视免收装机费和收视费。(限本人身份证办理,不同时享受其单位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百岁老人本人申请生活用水、用电的安装费、材料费全免。 第十四条 本市各旅游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对百岁老人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 百岁老人持市民卡刷卡可免费乘坐临海范围内公交。 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百岁老人,政府举办的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拟、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行动不便的百岁老人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时,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部门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 百岁老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 第十八条 百岁老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百岁老人所在的村(社区)照料服务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取结对帮扶,做好老人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要将百岁老人优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百岁老人享实惠,得实利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老龄办)、医保局、司法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百岁老人优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真正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23日开始施行。原《临海市百岁老人优待规定》(临政发〔2016〕15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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