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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7/2021-111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港口渔〔2021〕25号 成文日期: 2021-05-08
发布单位: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海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1-05-08 15:17
  • 来源:市港航口岸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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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巩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成果,促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2021新调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和农业农村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精神,结临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2021年全市海洋伏休管理工作大局稳定,力争全市规内渔船伏季休渔“零”违规。

二、组织领导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我市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和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全域管控机制。全面深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完善县乡政府领导负责的“港长制”,为台州渔业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禁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资源破坏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5.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6.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1.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2.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3.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4.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工作要求

(一)小型张网概念。8月16日开捕的小型张网明确仅为12米以下的小型张网渔船。

(二)蓝丝网伏休政策。蓝丝网已明确归类为张网类作业,开捕时间调整为9月16日

(三)可伏休范围确认。我市可伏休范围限于本市辖区、洞港、前所港,其余区域均要办理异地休渔手续,目前上级严格限制异地休渔,相关手续非常严格,需两地渔业主管局、乡镇共同同意且落实定人联船责任人后方可上报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审核,最终到省农业农村厅确认

)加强应休渔船监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渔业村(公司)为单元,落实每艘应休渔船伏休监管“定人联船”责任人责任人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实时掌握所监管的应休渔船船位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渔业主管局。严格执行船位动态监管,重点是未回船籍港休渔的异地挂靠渔船,应休渔船在船位首报后,因进厂维修保养、防台避风、提前补给等原因需移动船位超出首报时所停泊渔港范围的,应提前1天将移泊计划告知“定人联船”责任人、上报船籍港渔业主管局,并在移位期间保持终端设备开机;因避风移位的,需在台风过3天内归位。在船位首报的基础上,建立应休渔船动态监管表,根据应休渔船移泊报告每天更新。

)加强违规渔船打击。联合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联合巡航执法,利用小物标雷达、渔港监控等科技手段和传统情报手段,着重对涉渔“三无”船舶、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省外偷捕渔船实施精准打击,提升执法行动效率。对涉渔“三无”船(筏)要始终保持“零容忍”,组织乡镇(街道)、公安、海事等部门定期开展清港行动,严打泡沫筏、橡皮艇等小型涉渔“三无”船舶加强巡航检查,严防渔运船、养殖船从事非法捕捞行为。

)严格渔船异地休渔管理。

1、提前排摸异地休渔名单。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省内渔船,需经船籍港、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履行监管责任落实乡镇定人联船联系人,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2021年5月8日前各公司上报异地休渔渔船情况统计表,我市接受委托的异地休渔渔船应为船证相符和证业相符的合法渔船,且需停泊在红脚岩渔港内。

2、严控省内异地休渔渔船规模。严禁渔船在省外休渔,同时结合省内挂靠渔船专项整治工作,加快督促异地挂靠渔船船东将渔船转回户籍地,避免异地休渔渔船规模过大。在接受省内渔船异地休渔委托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市监管能力,严禁盲目接受异地休渔委托。确需异地休渔的,需经船籍港、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共同签字确认,落实乡镇定人联船联系人,明确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履行监管责任,经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

3、严格外省籍渔船异地休渔监管。省外渔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确有特殊情况的,在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异地休渔,但需落实以下监管措施:(1)须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及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2)休渔时由我局和桃渚镇签字确认,严格按照浙江省休渔管理规定执行休渔制度。(3)监管过程中异地休渔渔船需加装不断电北斗定位设备并纳入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管理,同时落实乡镇定人联船联系人,确保休渔渔船全程可控。(4)省外异地休渔渔船应当在红脚岩渔港伏休。

4、明确异地休渔渔船日常监管要求

我市接受的异地休渔委托的渔船在船位监管上等同视为临海籍渔船,开捕前检查、年度检验等工作仍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要通过北斗终端定位、定人联船、船位核查等方式,确保接受委托渔船不违反伏休规定擅自出海生产。渔船因维修保养或防台避风需要移泊的,应提前向接受委托渔业乡镇和渔业主管局报告,填写移泊报告。我市发现异地休渔渔船擅自出海脱离监管的要立即通知船籍港渔业乡镇和渔业主管部门,避免出现“两不管”情况。

5、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充分发挥渔港管理站的作用,加强对辖区港岙口的巡查,发现未经同意的异地休渔渔船先核实是否属于涉渔“三无”船舶,若为正规渔船的,督促渔船离开并发函要求船籍港渔业主管局限期召回。逾期不离开的,强制移位至红脚岩渔港集中看管并保管相关证书,擅自开航的,发函要求船籍港渔业主管局协查,同时抄告省总队。

)加强许可年审工作。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下同)应集中到桃渚中队、上盘中队统一保管,在各开捕节点前的一定时间内(第一个节点25天内,第二、三个节点10天内)办理开捕渔船(含配套开捕辅助船)的许可证年审工作。在各开捕节点的相应时间前,渔业执法机构要将未结案的渔船名录抄报许可机关,未结案前不得发放许可证。要仔细梳理捕捞许可证书过期渔船名单,严厉打击脱审渔船出海生产行为渔船捕捞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通过出海捕捞或从事捕捞辅助活动被查实的,以无证捕捞依法处理。

)加强陆域管控。充分利用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渔获物上岸的主要港口、码头的监管。实施钓具作业渔获物定点渔港上岸、定点投售、定点供油供冰、凭渔业部门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销售等监督检查制度,一律关停鱼粉厂、关停无合法服务对象的制冰厂,停止无合法服务对象的渔业油供船的经营活动实施冷库存量备案制度,7月末存量增加的,必须提供可核查、可追溯的合法来源证明。大中型市场实施“市场监管+”,落实驻场巡查制度。

)加强配套辅助船管理。严格执行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明确8月1日出海的辅助船只能从事运输服务,禁止从事收购服务。每艘辅助船只能为一种作业配套服务,且不得跨市配套。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辅助船不能申请2021年的专项特许证。充分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查处,尤其要加大对拆卸北斗擅自提前出海辅助船的打击力度。允许提前出海的辅助船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管理要求的,配备渔捞日志如实记载渔获转载情况。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伏休期间配套生产的资格,并责令停航至9月16日后才能出海。未经允许擅自出海提供配套服务的辅助船,一律责令停航至10月1日,并从严处罚。

)严控渔船改变作业类型(方式)。一是严格船舶检验,重点核查刺网、拖虾、围(敷)网渔船有无拖网和张网生产特征。二是严格开捕节点渔船出港检查,不符合许可作业特征的渔船,由船籍港渔业主管局逐艘登记在册,逐级上报,并一律责令停港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出海生产。三是严格生产动态监管,发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作用,通过航行轨迹、航速分析,发现有拖网嫌疑的,一律责令回港接受调查。四是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海上突击巡查严厉打击改变作业类型(方式)提前出海生产作业行为,一经查获,一律采取顶格罚款、按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油补)、一律停航至101日等措施。

十一)加大违规渔船惩治力度。对违反伏休规定并查实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擅离休渔船位但无法查实违法行为的,一律停航整改一个月以上(捕捞船从其可合法开捕的时间节点起算,辅助船从9月16日开始起算),整改结束前,不得受理年度检验申请、不予办理许可年审,并扣减相应生产成本补助;作出没收渔船处罚的,一律抄告许可机关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完善群众参与机制。要将海洋伏休宣传扩大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渔民以及供油供冰单位。通过告知书、承诺书等形式让渔区群众知道伏休制度,知道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完善群众参与机制,拓展群众参与平台,畅通“967201”“12345”等群众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伏休的良好氛围。

十三)强化督查通报。市里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伏休管理工作情况的督查、不定期组织开展应休渔船船位抽查,及时统计汇总各地被查获的伏休违规渔船,不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十)其他规定。省伏休管理相关文件、市伏休管理量化考核有其他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工作安排

(一)伏休前期(4月初—5月10日)

1.加强组织实施。及时调整充实伏休管理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伏休管理工作领导,召开伏休管理工作会议,确保伏休管理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理到位。利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和渔业村(公司)实船上报两条途径,准确掌握应休渔船数据。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调整更新“定人联船”责任人,夯实监管职责,每名“定人联船”责任人所联应休渔船不应超过15艘。

2.开展广泛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各种体开展广泛宣传,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要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向所有渔船发送短信提醒,提醒渔船按时回港休渔提前加强对应休渔船的监管,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确保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船按时回港休渔。做好回港休渔渔船的船位核实,确保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上报休渔渔船首报表。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要求,做好网具搬离封存、证书集中上交等工作。

3.强化执法打击。4月份,结合大陈洋产卵场保护区和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航,集中开展幼鱼及抱卵梭子蟹保护行动全面加强海上、港口、码头执法检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菜场、饭店等市场流通环节进行检查,严打非法捕捞、销售幼鱼、抱卵梭子蟹行为和使用、携带违禁渔具行为,营造伏休管理的高压严打的氛围为后期伏休制度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伏休中期(5月10日—8月1日)

1.强化渔船管控充分发挥北斗终端定位、港口视频、电子围栏、小物标雷达科技手段,结合定人联船、船位核查,加强应休渔船船位监控,尤其盯牢少数异地休渔、异地保养渔船,切实管住规内应休渔船。统一组织公务船开展伏休期间海上巡查,严打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偷捕行为。加强对钓具作业和休闲渔船的管控,落实定港上岸和监督检查制度,防止其冲击伏休大局稳定。租赁护渔船开展海上、滩涂违禁违规渔具清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对近三年违反伏休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被查处渔船实施重点监管,落实指定地点休渔。

2.强化陆域管控。照《台州市关于建立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单位提供销售凭证制度实施方案》(台渔振办〔2019〕20号)和《关于加强休渔期渔获物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台渔振办〔2019〕21号)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实施打击陆域违禁渔获物违法经营销售与运输行为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落实“市场监管+”和市场渔获物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转载、代冻违禁渔获物行为,严格管控市场内外8种禁售品种和幼鱼强化养殖区域巡查,严防辖区内出现规模化违禁渔获物现象。

3.做好开捕管理。做好拖虾、刺网、笼壶、灯光围(敷)网及配套捕捞辅助船的开捕管理,重点加强拖虾、刺网等易改变作业类型渔船和取得专项特许证渔运船的检验检查,严防“证业不符”渔船、存在安全隐患渔船以及携带违禁违规渔具渔船出海。组织公务船开展8月1日开捕前的封港管理,严防应休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三)伏休后期(8月1日—9月16日)

继续加强在休渔船的船位监控和核查,做好8月16日、9月16日两个节点开捕渔船的出港检查。加强海上和港口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传统张网区域和大陈洋产卵场保护区巡查,严查“证业不符”渔船,严打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行为,严查辅助船携带违规渔具和收购违规渔获物行为,严查辅助船未取得特许证擅自出海。组织开9月16日前的封港管理,严防应休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附件:

1、《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移泊报告》.docx

2、《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报告书》.docx

3、《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申请委托管理函》.docx

4、《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确认函》.docx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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