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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58/2021-112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5-28
发布单位: 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1-05-28 16:32
  •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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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临海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临海市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8日

 

临海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范和杜绝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况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各线分管领导对各线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各线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责任清单。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教职工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一般过错、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教学等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上级部门要求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未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工作不部署、不检查、不追究的;

(三)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四)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制定安全预案和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在岗工作的疾病,且未建立档案跟踪管理,也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九)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但未给予必要提醒的;

(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一)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三)对学生擅自离校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四)学生下课、放学时,学校未在楼梯及转弯处安排校领导、教师值班防护,因学生拥挤而发生踩踏事故的;

(十五)未按消防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及应急灯的;

(十六)未开展安全、法制、禁毒、心理健康教育的;

(十七)未配备心理健康咨询室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或未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落实跟踪管理的;

(十八)未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的;

(十九)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隔离、消毒制度,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制度、常见防治制度、定期体检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已建立制度但未落实的;

(二十)发生疫情后,责任报告人不报、迟报(2小时以上报告的为迟报)、漏报、瞒报或授意他人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疫情的;

(二十一)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十三)学校食堂、小卖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

(二十四)学校食堂、小卖部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以及未培训考核上岗的;

(二十五)未按上级规定,自行向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订购学生饮用水、学生饮用奶或未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有效的供货协议、未及时索证的;

(二十六)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迟报(2小时以上属迟报)、瞒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迅速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二十七)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二十八)学校集体或个人在基建、维修、装修时未通过招标或未向乙方索取合格资质证件,且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人负责的;

(二十九)学校未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校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的或在值班期间饮酒的;

(三十)其他应当追究安全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警告、记过:

(一)具有上述第六条第1-30项情形,造成师生亡人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时,因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妨碍事故调查的。

第八条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部门定责结果,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具体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立民办学校安全考核制度。将民办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列为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指标,建立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与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挂钩的考核机制。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果不得定为合格。

1.发生火灾、踩踏、师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且学校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2.发生被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

3.对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的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二)年检结果为合格,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学校当年度奖补资金的50%。

1.发生火灾、踩踏、师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且学校负有同等责任的;

2.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网络负面舆情且被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关注的;

3.发生20人以上学生群殴事件且被公安机关通报的;

(三)年检结果为合格,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学校当年度奖补资金的30%。

1.发生火灾、踩踏、师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学校负有次要责任的;

2.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网络负面舆情且被台州市级领导批示关注的;

3.因安全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到台州市级30人以上或省级10人以上),且未及时派人劝返或稳控的;

4.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且被市级以上平安考核扣分的;

5.对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且被市教育局通报三次以上的;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中第一至八条适用所有学校,第九条适用民办学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我市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述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临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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