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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罚〔2021〕7号 胡增华
发布日期:2021-05-10 15:29浏览次数:字号:[ ]

胡增华于2011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集体土地面积3000.00平方米用于堆放石料及砂土。对胡增华在该地块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原临海市林业特产局已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林罚书字[2011]第322号),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在2011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罚款人民币54000.00元。经核实,胡增华已于2011年10月18日缴纳到位罚款54000.00元(票据号码0001807373),但至今未履行第一项处罚决定。

现经实地踏勘,胡增华实际堆放石料及砂土用地总面积4988.74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林地3093.65平方米(其中3000.00平方米已作出处罚)和内陆滩涂1895.09平方米。经对照临海市永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1〕7号),于同日送达胡增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4988.74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集体;

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88.74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占用3000.00平方米土地不再处以罚款处罚,对占用93.65平方米土地处罚款每平方米19.00元,对占用1895.09平方米土地处罚款每平方米9.00元,合计人民币18835.16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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