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罚〔2021〕2号 | ||||||||
| ||||||||
经查实,高贤江于2021年1月12日擅自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绍台铁路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复耕工程产出的渣土共计120.00吨外运至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火车站维修车间作填路基使用,获利总计3000.00元人民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矿产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2、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