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9/2021-1168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单位: | 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 |
市商务局“以案释法”:面对国外企业低价倾销国内企业如何寻求贸易救济 |
|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8日,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等公司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对2006年11月22日立案的甲乙酮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9.6%-66.4%)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本案例中的日本、新加坡、台湾地区相关出口甲乙酮企业就存在着倾销行为,对此国内产业可寻求反倾销的贸易救济。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在2012年9月20日,原申请人向商务部发起对日本、台湾地区相关甲乙酮企业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又称日落复审程序,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 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认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一般应在措施到期两个月之前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证据说明取消措施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复审程序大体与原始调查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复审可以是仅针对个别公司、个别问题发起。核心内容是判断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其特点是要进行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可能性分析。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