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1-1166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以案释法】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不退保证金 |
|
案例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不退保证金 基本案情: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某休闲采摘生态种植基地项目”期间,未按相关规定退还2家未中标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经核实,2家投标单位均未收到退还的保证金。监管部门对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问询调查,被问询人承认其提供的银行网上电子回单复印件为虚假伪造凭证,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处理理由: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依据《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对其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对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扣减诚信分值500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转自彭阳住建)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