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临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94号)、《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59号)等规定,特制定《临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7日 临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94号)、《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临海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市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市人口数、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 基金监管 第九条 成立由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市基金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成员组成,负责日常监管事务。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基金经办机构另行指定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经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财政、 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局要对各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市内医疗机构按照病人户籍地管理原则,属于临海户籍或身份不明及台州外户籍的病人,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属台州市户籍但非临海户籍的病人,向该病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形成稽核报告,并将医疗机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基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稽核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救助金额的建议,报告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接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后,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应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会同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2)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3)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患者身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6)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7)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三十三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基金募集、审核汇总基金支付申请,以及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财政及基金主管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临海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审核一览表 医疗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医保报销、其他各类保险报销、享受社会救助情况”如一位患者同时享受了几项政策的,请分别列出各项政策报销(补助)情况及金额。 附件2
临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
急救支(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人(医疗机构)联系地址: 申请人(医疗机构)联系电话: 患者身份确认情况: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应是对患者施行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临海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非台州户籍且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四、急救医疗费用包括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急重危伤病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患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救助基金只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六、申请支付急救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该份申请表格; (二)患者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急救费用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三)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要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参加医保的患者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件复印件。 2.患者困难情况证明。困难患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复印件。 (四)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患者,经市公安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无须提供本条第(三)款中需要的补充材料。
附件3 临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审核汇总表
基金经办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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