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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15 15 : 51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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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津、辽宁、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湖北、重庆、青海等省(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中央救灾物资高效调运,保障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急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和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机构改革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019年是新部门组建到位后全面履行职责的第一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履职尽责,扎实工作,积极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风险挑战,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坚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谋划长远,加强研判,增强能力,建立完善机制、强化预案管理;抓紧做好救灾物资管理职责交接工作,确保交好接好,稳妥有序,切实增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二、加快工作融合,做好中央救灾物资资产盘点

    各单位要积极与地方民政部门做好物资管理工作交接,尽快建立救灾物资管理机制。根据民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移交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产的函》(民函〔2018〕199号)(附件1),尽快组织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库存物资盘点交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原则上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中央救灾物资资产盘点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盘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三、强化责任落实,做好中央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为统一、高效地做好中央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按照相关规定,需调运中央救灾物资时,由应急管理部下达动用指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下发调运通知(附件2)至相关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厅(局)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调运通知后按照中央救灾物资调运流程(附件3),督促指导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物资调运工作,并在调运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应急值守,提高灾情研判、人员调度、物资调配能力,确保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反应快速、组织高效、调运迅速。

    四、强化规范管理,管好用好中央救灾物资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结合原民政救灾物资储备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各部门优势,进一步加强中央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报废、使用回收和年度报告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强化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好机制、好办法。

    联系人和电话:杨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10-68392341(含传真);

    李成(应急管理部)010-83933393。


    附件:1.民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移交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产的函

    2.关于调运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通知

    3.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调运流程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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