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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1-01-13 15 : 25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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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避灾安置场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洪涝、风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 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为全面加强我省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 助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要求,统筹 考虑地理环境状况、灾害发生规律、人口分布特点、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 能力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所有县(市、区)、乡镇 (街道)、村(社区)均建有安全、实用、规范、完善的避灾安置场所,形成全面覆盖的避灾安置网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建有1―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 的县级避灾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乡级避灾中心;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点。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各地要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科学制定避灾安置场所的布局规划、建设规 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避灾安置场所地址,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地段、重大环境 风险源地段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等其他危险地段。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原则上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 避灾安置场所。县级避灾中心要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乡级避灾中 心要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级避灾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要积 极创造条件,将避灾安置场所位置、物资、设备等信息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数据库,并实现政府应急平台与广播系统、应急通信设备的有效连接。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的配套设施。避灾安置场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一定的照明和温度调节设施、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 储设施。要具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并考虑安置对象的性别、民族、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配有通风透 气、饮水用水、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本生活设施。要设有运输保障通道、人员上下车集中地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要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 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要具有相应容量的仓储设施,供临时存放床铺、被褥、草席、食品、饮用水、应急灯等基本生活物资,规模较大的避灾安置场 所,还要配备必要的广播系统以及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施。避灾安置场所内要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三)统一避灾安置场所的名称和标识。县、乡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中心",村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 "XX村(社区)避灾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 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中心、XX村(社区)避灾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 安置场所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由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标准,采用推荐的用 材、规格和标志(logo)图案。
      (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的工作流程。要进一步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灾害预警发布后,避灾安置场所要及 时启用,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实时掌握灾害等级和危害情况,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转移安置人员到达避灾安 置场所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要确保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 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灾害警报解除后,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转移。避 灾任务结束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避灾安置场所原有功能;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 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当地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
      (五)健全避灾安置场所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准入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对拟确认和改(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将其纳入 避灾安置场所范围,由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实施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 2―3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继续使用,待其整改达标后再重新纳入管理使用范 围。三是预案管理制度。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易发多发的灾害隐患,结合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分布情况,制订完善避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 件、转移安置程序、救援保障体系、场所运行方式,加强避灾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避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四是日常管理制度。避灾安置场所要制订完善管理人员管 理职责、避灾人员行为守则等,并上墙公布,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运转有序。五是责任追究制度。避灾安置场所及其设施,不得擅自侵占、随意处 置或挪作他用。对因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故意损坏避灾安置场所及其设施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构成 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将其作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 进。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分管负责人要部署、着力推进。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精心制订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有序组织实施,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 信息汇总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要全力支 持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改造、日常维护、质量检测以及救灾物资的投入,政府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避灾期间 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要进一步扩宽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资、出 资等方式参与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四)加强指导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推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 掌握各地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全面提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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