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扶贫(已归档) > 政策文件(已归档) > 规范性文件(已归档)
【脱贫攻坚政策】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11 10 : 3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

    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扶贫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20〕7号)《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扶贫办〔20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投入,对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进行商业保险。以切实减轻我市低收入农户看病就医负担,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录入浙江省扶贫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实行月动态调整,每月新增的低收入农户及时更新纳入参保对象;每月退出系统的低收入农户继续享有当年度的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直至保期结束。

    (二)筹资办法和保费标准。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的保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列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年度预算。2020年按省定标准统一最低保费150元/人,往后每个保险年度的保费标准,根据省、台州市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三)理赔范围和结算方式。低收入农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通过我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结算子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进行一站式结算(在“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结算子系统”开发建设完成之前,市医保局配合市扶贫办做好医疗救助住院结算相关数据提供,承保机构实行定期人工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凭发票自行到保险机构办理赔付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自行到保险机构办理赔付手续。(具体手续按照保险合同执行)

    (四)承保公司及承保方式。承保公司在省扶贫办招标入围公司中由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专班集体商定一家作为承保单位。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协议一年一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下设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专班具体落实此项工作。工作专班由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单位组成,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为专班牵头单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落实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负责起草实施办法、组织工作专班、开发“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结算子系统”、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赔付方案,并由市农业农村局(代市扶贫办)签订保险协议;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的认定和更新,及时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市财政局负责保费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市卫健局落实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医保结算中,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信息子系统端口的改造等工作,并从就诊源头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和监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医保结算平台与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结算子系统对接工作(在“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结算子系统”开发建设完成之前,按月提供医疗救助住院结算相关数据给承保机构,供承保机构计算理赔金额);各镇(街道)负责做好低收入农户的精准认定和低收入农户“进出口”的管理,并对属地范围内的低收入农户开展政策宣传和引导。

    (三)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安排资金,全额保障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所需保费。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和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解读,宣传低收入农户参加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的目的、意义、权益以及理赔方式和范围,做到低收入农户明确自己享有的保障待遇。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