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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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多个同类型项目或同一项目分多个标项,由同一组评审专家集中时间进行评审的,按合计评审时间根据规定标准计算发放专家评审费,不应按照项目或者标项分别计算。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是专家提供评审服务后取得的报酬,现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收入。专家评审收入申报纳税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制度办法执行。采购组织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助评审专家办理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等手续。 三、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支付专家评审费,不得拖欠。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提高劳务报酬专家评审费支付效率,经采购人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在协商一致,并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先行代为支付后,再与采购人进行清算收回,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垫支款项。专家评审费不得包含在社会中介代理服务费内,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 7月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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