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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0-09-04 14 : 16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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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临海市人民政府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0〕19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394.12㎡,涉及总户数约20户;其中已登记房屋建筑面积1607.12㎡,计8户;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约2787㎡,计12户,最终以认定结果为准。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见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为了加快台州府城旅游景区提质升级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体见临海市北固山北侧区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394.12㎡,涉及总户数约20户;其中已登记房屋建筑面积1607.12㎡,计8户;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约2787㎡,计12户,最终以认定结果为准。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及文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后,根据需要将调查登记资料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核验,核验部门出具书面核验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参照合法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置。

    七、评价时点及被征收区域住宅和营业房屋比准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本征收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0年7月1日,预评估住宅用房混合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比准价格为9770元/㎡;预评估商业用房混合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比准价格为9800元/㎡。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区域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及附属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凡在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手房凭《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票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为立发路安置房和古城公馆两处。

    立发路安置房屋住宅比准价格为132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500元/㎡(土地性质为划拨)。提供高层小高层住宅共33套(具体见下表),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以招投标形式出售。

    安置房建筑面积(㎡)

    数量(套)

    安置房建筑面积(㎡)

    数量(套)

    96.92

    11

    122.86

    5

    122.85

    11

    141.11

    6

    古城公馆安置房屋住宅比准价格为145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00元/㎡(土地性质为出让)。提供高层小高层住宅共20套(具体见下表),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通过招投标形式出售。

    安置房建筑面积(㎡)

    数量(套)

    安置房建筑面积(㎡)

    数量(套)

    84.36

    10

    110.49

    10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以内向最接近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

    由于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3.房款结算办法。

    (1)选择立发路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并结算差价(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各自比准价格,结合楼层、朝向差评估结算差价,增加的0.1㎡不计算房款);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按优惠价9680元/㎡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按比准价13200 元/㎡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2)选择古城公馆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并结算差价(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各自比准价格,结合楼层、朝向差评估结算差价,增加的0.1㎡不计算房款);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按优惠价10980元/㎡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按比准价14500 元/㎡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1、2。

    (3)立发路安置房每套房屋搭配的自行车房(储藏室)按3500元/㎡(土地性质为划拨)结算,古城公馆安置房每套房屋搭配的自行车房(储藏室)按3900元/㎡(土地性质为出让)结算。

    4.装修、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及附属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6.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

    7.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8.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九、营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次营业房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区域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及附属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迁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及其他设施等造成的损失)。

    5.营业房屋停业补贴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8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凡在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手房凭《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票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二)产权调换。

    营业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形式分住宅房屋安置和营业房安置,均不提供临时周转用房。

    1.被征收营业房转换为住宅房屋进行安置,安置标准参照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2.被征收营业房调换营业房进行安置

    ⑴安置房源

    本次营业房屋安置房为立发路安置房临街营业房,建筑面积为717㎡左右。该安置地块一层营业房比准价格为19650元/㎡,二层营业房比准价格为11300元/㎡。

    ⑵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及房款结算办法

    营业房按1:1标准予以调换,按评估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被征收营业房与安置营业房面积控制比为1:1.2。

    3.装修、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营业房的实际装修及附属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营业房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家和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5.营业房屋停业补贴费:转换为住宅房屋进行安置的,营业房屋停业补贴费按被征收营业房建筑面积每月18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调换营业房进行安置的,营业房屋停业补贴费按被征收营业房建筑面积每月18元/㎡的标准,自被征收营业房腾空搬迁之月起至营业房屋交付后2个月;营业房交付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前(具体交付日期以实际交付为准)。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其他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间:+0%

    西灿头:+2%

    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间:-1%

    北灿头:+1%

     

    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所处层次

    层数

    1

    2

    3

    4

    5

    6

    +0






    +0

    +1





    +0

    +2

    +1




    +0

    +2

    +3

    +1



    +0

    +2

    +5

    +3

    +0


    +0

    +2

    +3

    +5

    +2

    +0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2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层差调整价格表

     

    房屋层次(层)

    层次价格差(元/㎡)

    3

    +50

    4

    +100

    5

    +150

    6

    +200

    7

    +250

    8

    +300

    9

    +350

    10

    +400

    11

    +450

    12

    +500

    13

    +550

    14

    +600

    15

    +650

    16

    +700

    17

    +750

    18

    +800

    19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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