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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75/2020-102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0-08-17
发布单位: 汛桥镇
(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汛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日期:2020-08-17 14:51
  • 来源:汛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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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汛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我镇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5日。


汛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规范化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临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建立健全以镇镇长任组长,各工作片片长、常务副镇长任副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工作领导,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常务副镇长兼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资源性资产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它资产按不同类型建立明细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对于资产报废核销,应组织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报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镇审批,并根据批复对资产报废核销实行账务处理。如使用不当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报废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资产的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签订经济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经营制度。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村监事会负责,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二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备案。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为了进一步加强存款、现金管理,每日累计或单笔现金收入10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现金不得坐支。实行付(取)款审批制度:每次取款(转账)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村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驻村干部审核签字; 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由村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驻村干部、联系村领导审核签字; 30000元以上的,由村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驻村干部、联系村领导、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次领款审批需带付款票据及清单;涉及支付工程款的,需提供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支付证书;工程完工结算还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审价结算书;归还借款、保证金的,需提供收据。村与单位(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每笔支付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拆分审批;要做到先批后取。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严格坚持账、款和银行印鉴分开保管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由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董事长管理,监事会公章由监事长指定监事会成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支票和印章。

凡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调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等移交手续。交接时,必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或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等负责现场监交。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2000人口及以下的村,现金限额3000元以下;2000人口以上的村,现金限额5000元以下;特殊情况的村,可以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超过限额应及时介入银行账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超过限额未及时介入银行账户或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集体资产管理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保管业务。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出借和举债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确需出借的,根据实际需要,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同时必须落实担保责任人。对举债大额借款搞公益事业建设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举债。

第十八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交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九条   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银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一章两笔”审批制度。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写明用途等签字后,必须先由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村集体资产在5000元以下的开支,按制度规定进行“一章两笔”审批;5000-50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再进行“一章两笔”审批;超过50000元的,经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再进行“一章两笔”审批。

凡村基本建设投资等重大事项支出,须经党员议事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三分之二议讨论决定,先由村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二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报刊征订严格按照市、镇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各村在行政事务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规范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出差、用车等支出标准和管理程序。对村干部因公外出(除在本镇开会办事外)所发生交通、误餐补贴、住宿等开支,差旅费可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出租车费。除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具体为:

差旅费报销标准:镇外临海市内,每人每天50元以下(含车费),临海市外台州市内每人每天80元以下,每天报销只能一地。住宿费,临海市内不报销、临海市外每人每夜120元以内(凭有效单据)。无特殊情况不得包车。报销凭证上记录清楚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员。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议讨论决定。

村干部工资方案:村主职干部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不得记误工工资(只享受一头)。其他村干部工资原则上按实误实记,每人每年领取误工补贴累计不超过300天,最高误工补贴不得超过100元/天。不得融资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议讨论决定。

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上述基本报酬、误工补贴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年终奖金、补贴工、通讯费、车油费等其它补贴报酬。

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批准,对村民有意见的外出活动要坚决制止。

第六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使用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款收据。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村级领用的票据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使用完的统一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除工资及各种补偿款外,单笔金额500元(含)以上的付款凭证,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正式发票。

各种付出单据:应具备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签字、单位财务章。

一次性购买多种材料,需附购货清单。发票存根联、单一的销货清单不能入账,村里支付的误工工资等自制凭证,三人以上的,要另附清单。

归还借款、保证金的,应附收据联。

第七章   基建项目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造价10万至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镇招标中心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级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概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镇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工程合同、支付证书、审价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在工程结算后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类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承包合同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后需经镇农经站鉴证或公证处公证。同时一份提交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证、公平,一般实行招投标,重大的资产经营项目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第八章  筹资筹劳管理

第三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在不超越省定标准下进行。坚决杜绝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村民自愿选择。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章 委托代理与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在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镇农经站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代理会计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配备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作为村干部之一,落实其基本工资报酬和待遇保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职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年龄一般不能超过6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报镇农经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镇农经站对村财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每月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理财,督促村级报账员及时交账,做到月底理账、月初交账。如每月不报结账的村,按相关规定扣除村主职干部年终报酬。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级财务公开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具体公开的格式、内容、程序和时间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村在公开栏旁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公开日要专门落实干部负责接待工作,解答群众的提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理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镇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和财务清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业务指导与监督。镇办事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和镇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财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档案包括各类资产台账、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经济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格,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按照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同时对本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第37号)追究政纪、党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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