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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72/2020-1008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单位: 白水洋镇
白水洋青年速看!2020年参军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来咯!
  • 日期:2020-06-30 16:58
  • 来源:白水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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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校学生入伍国家教育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02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是指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重点保障,一人一岗,确保安置到位。每年确定一部分岗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择岗。总成绩=考核分数×60%+考试分数×40%;考核评分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

0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安置对象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包括部队退役金)的具体标准为: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多服役1周年给予0.35万元补助;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选择自主就业的,按服役满2年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基础上,按多服役1周年给予1万元补助。

0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认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下同)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1年以上的可享受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租用场地经营,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0.6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属于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根据其经营和带动就业情况,在“三园一街”创业基地内经营的,最高放宽至100平方米。创业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新吸纳1人2000元/年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并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的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在临海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临海实现创业就业的,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在临海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05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要求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或参加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具体事项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及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统一纳入省统招体系,具体事项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其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培训(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一般为3到6个月。具体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临政办〔2011〕162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关于增加退役士兵汽车驾驶培训考核经费的通知》(台民〔2012〕13号)要求,驾驶培训费用为:培训费最高不超过3760元,考务费950元,合计不超过4710元,并发给生活费1500元。

     对获得普通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分别在700元/人、1000元/人、1500元/人、2100元/人和2800元/人的标准内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普通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06

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凭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票据,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为5年;允许将户口从城镇迁回原籍。经复查合格的自主就业残疾退役士兵,按自然增长机制标准发放优抚金,并享受相关待遇。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向其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已在入伍地享受安置待遇的,不再发给。退役时已取得原学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按退役士兵的相关规定执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出现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人力社保部门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编辑:钟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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