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罚〔2020〕1号 临海市涌泉夏家湾水果专业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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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涌泉夏家湾水果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3月12日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临海市涌泉镇横山前村集体土地1268.00平方米(临设农地(2014)002号),使用期限5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到期后并未续办用地手续。经查,临海市涌泉夏家湾水果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涌泉镇横山前村集体土地面积1268.00平方米用于合作社配套设施建设,现已建成钢架结构房屋一座,建筑占地面积126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68.00平方米。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属果园1268.00平方米。经对照临海市涌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1268.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2020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0〕1号),于同日送达临海市涌泉夏家湾水果专业合作社。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268.00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涌泉镇横山前村集体; 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8.0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结构房屋一座,建筑占地面积126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68.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8.00元,共计人民币35504.00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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