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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相关热点回应
  • 日期: 2020- 03- 27 09: 13
  •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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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这是钱钟书先生《围城》里面的一句话,道出了结婚的真实感受。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从2003年开始,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结婚率则从2013年开始一直下降。离婚的原因有一方出轨、性格不合、婆媳不睦、家庭暴力、购房需要等等。国家及相关部门面对这样的客观环境,在立法层面和制度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方面都作了一定的调整。如在审判制度方面,法院都启动了家事审判改革,改变了过去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同时,改革包括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的吴卫星律师从五个方面为分享《婚姻法》相关的热点问题:

一、恋爱是我们每一个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最甜蜜,最浪漫的阶段,那么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某男,40余岁,台州黄岩人,离异单身,与前妻没有生育子女。在深圳经商,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家乡台州的大龄女青年。姑娘30多岁,年龄正合适,容貌端庄秀丽。男方很喜欢,交往几次以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男的经常从深圳赶回来探望女朋友,经常为女朋友购买衣服、鞋子、首饰。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男子发现女方脾气固执,性格上有一些明显缺陷。还有,这名女子恋爱期间,还同时和其他男性交往甚密。男的认为这样的女子并不适合做妻子,男方最后决定还是分手。

后来,男方咨询律师,与女朋友交往的一年多时间,花在女朋友身上的钱有10万多,想通过法律途径把这些礼物拿回来或者说钱赔点回来,是否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不可以的,这位男子在恋爱期间经常给女朋友送礼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若没有法律中规定的特殊状况是不能撤销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那么为结婚赠送的“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临海杜桥有个小伙子小孙。在上海努力工作了十来年,年龄有三十出头了,打算回家和青梅竹马的女友小李结婚,在家乡的订婚宴上,他当场拿出三十多万元,把这笔钱作为彩礼钱交给了小李的父母。小李收取彩礼后却迟迟不肯领证,原来小孙在上海工作的时候,小李一直在临海上班,期间已经有了一个男朋友小王,小李临到结婚,感觉很不踏实,觉得自己真心喜欢的人是小王,决定不与小孙结婚了。但迟迟不肯归还彩礼。小孙无奈,在协商未成以后,只得诉诸法院。

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孙完全有权拿回自己的三十多万彩礼,如果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还钱,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拿回款项。根据相关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若适用前面第(二)、(三)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三、在台州有一对夫妻,高中毕业后双双考入北京的名牌大学,毕业后也都留在北京工作,女方在行政机关,男方进了中央电视台,但婚后,男方与女同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被女方发现了。

女的很受刺激,受不了这口恶气,得知后马上打电话告诉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赶到北京,男方父母将儿子狠狠的批评了一顿,但是女方认为这样处理不行。女方坚持男方写下书面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出轨,否则如果离婚,则同意净身出户,双方共同购买的婚房也归女方一人所有。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达成协议,要相互忠诚,如果发生婚外情等情况,自动放弃全部财产等。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争论了好几年,有的法院判有效,有的法院判忠诚协议无效,还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

对这个问题目前我们浙江省高院最新的内部规定,明确忠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我们要学习法律,熟知法律,但千万不要动不动诉诸法律,动不动就写什么协议。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更要讲究生活的艺术,和相互的尊重,真诚相待,否则,法律用过了头,反而适得其反。

四、在目前的涉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大家比较热点的问题。

我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按照该条规定处理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说到房子,越来越多的父母喜欢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虽然说可以逃避税费,但是又有多少家长知道,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是存在风险的。

父母为什么爱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其实,这主要还是因为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有以下好处:房子作为不动产,可以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既方便又省钱,还能减少税费;房子可以作为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子遭分割。

有好处的同时也有分风险,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有何风险呢?最显而易见的是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父母不能随意转让、抵押,父母只有在证明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时,才能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

我们来看看李某的案例,李某与小李系父子,小李出生于2007年5月。2008年2月,李某夫妻二人将坐落于某市人民东路5号502室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2012年1月18日,李某以小李名义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小李名下的房屋出卖给陈某。陈某当日付清了房款,此后陈某对给房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2012年10月20日小李的母亲以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小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将小李的房屋出卖给陈某,李某、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不是为了小李的利益,处分未成年人小李的财产,将小李所有的房屋出售,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判决李某以小李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为了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和其他需要,可以合理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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