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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0-03-10 14:14
  • 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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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临海门户网站(www.linhai.gov.cn)政民互动栏目中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3月19日,欢迎广大市民在公示期内来电或者以邮件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联系电话:0576-89116907


邮   箱:fyyjtfzk@163.com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立足城乡发展的长远战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20年,我市完成2-4家50个托位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总结推广。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减轻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安全健康,全面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探索照护服务体系,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在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扩建、改建一批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模式探索

鼓励个人、企业、幼儿园、社区等主体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探索发展家庭服务、托幼一体服务、社区服务、单位自建服务、社会兴办服务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机构

严格执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文件精神,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并完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健康临海考核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0年2月—3月)

1.调查摸底。对辖区幼儿园、早教机构、民办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情况开展排查,建立基础台账,确保底数清、问题明、档案全。开展抽样调查,摸清全市托育服务需求。

2.考察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赴上海、杭州等地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同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现状、需求和对策。

3.动员部署。召开动员部署会,强调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目标任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0月)

1.规划立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编制临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立项一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协助包装项目争取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委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规范服务。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出台《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实现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为提高托育机构工作水平和家庭指导水平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3.多元结合。以就近便利为原则,设立形式多样、服务多元的各类托育机构,积极开展企业、社会组织、幼儿园、社区等主体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先行先试工作。鼓励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有特色的托育模式。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社区家庭医师签约服务等工作,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通过举办孕妇学校、家长学校、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以及开发利用互联网手机视频、母子健康手册APP等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理念,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妇联、各镇(街道)

2)托幼一体服务模式。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专业资源集聚优势,规划公立托育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托幼一体化实践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3)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依托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免费或低于市场价出租提供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

4)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各镇(街道)

5)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提供高中低端的不同类型需求,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

4.标准示范。有重点、有计划、按标准培育不同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建立示范点。探索形成托育机构的申报、受理、审批等标准化、一站式服务流程,按照设置标准,审核机构设施及从业人员资质。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

5.监管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快建立审批、发证、监管、评估、惩处退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或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健局,卫生健康部门应准备相关信息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建立以镇(街道)为主体、各部门参与的属地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监管的技术改革创新,构建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引入信息化监管。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引导各类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6.师资培养。依托地方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建专家团队。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联盟和实训基地,形成教学实践一体化的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加快从业人员培养,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满足事业发展、市场运行、家庭育儿等需求。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人力社保局

7.行业建设。组建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发挥协会沟通协调、培训平台、服务会员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8.分类整理。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妥善做好无证托育机构的清理整治工作。对新办托育机构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备案。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三)总结阶段(2020年11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提炼和总结提升,进行成果汇报和经验推广,部署下一步工作。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运行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各镇(街道)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与深化“三服务”实践活动有效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构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照护服务体系,帮助和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扩充市妇幼保健院功能,增挂“临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牌子,解决人员编制,承担托育机构的牵头组织、管理监督及服务等工作,提供公益化指导服务,主要承担研究、指导、培训、示范等职能,同时融合“生命早期千天计划”项目。

(三)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通部门之间的壁垒,实时将信息传送、便捷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制定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工作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完善各部门、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强化各部门、镇(街道)日常的监督管理,建立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

(四)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开展广泛性的扶养人教育、家长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房租、税收优惠、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和奖励兴办托育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投入。

(五)强化示范引领。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六)加强考核评估。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强化激励和问责,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大工作指导、经验推广和问题整改力度,确保示范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临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临海市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附件1 

临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卫健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市委编办:负责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申请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

(三)市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定价指导。

(四)市教育局:协助提供组建托育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开展托幼一体化工作指导,共同承担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参与拟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七)市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开展照护服务示范点工作的经费保障,落实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八)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鉴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九)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十)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督促按照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实施。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托育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加强托育机构药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十四)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五)团市委:负责对青年开展婴幼儿托育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六)市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十八)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二十)各镇(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2 

临海市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托育用地出让评估价按同类地段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不可变更土地类别,若企业退出,可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3.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疗养设施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同意非商业性质建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办理婴幼儿托育设施消防手续。

二、报批建设政策

4.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办证效率。

5.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6.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托育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7.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财税优惠政策

8.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人才支持政策

10.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11.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对托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卫生保健、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

1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示范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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