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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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品应是来源合法且捐赠者有权处分的物品;同时,符合本馆入藏要求。 第三条 捐赠遵循捐赠者自愿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捐赠品。 第五条 国内外及港澳台各界组织、人士向本馆捐赠及捐赠品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管理程序 第六条 本馆在接收到捐赠品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 由分管副馆长组织藏品展览部对捐赠品进行初步评估,将有一定价值的非文物捐赠品及历史类捐赠品列入《临海市博物馆实物资料藏品账》;组织3名(含)以上台州市级(含)以上文物鉴定专家对价值较大的文物捐赠品进行鉴定评估。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对确定征集的文物藏品由藏品展览部负责填写《临海市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八条 捐赠证书由馆方向捐赠者颁发,并统一编号。 第九条 重要捐赠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捐赠仪式,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重要捐赠应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由馆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捐赠品管理 第十二条 非文物捐赠品及价值一般的历史类捐赠品在10个工作日内登入《临海市博物馆实物资料藏品账》。文物捐赠品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入《临海市博物馆(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第十三条 本馆将妥善保管和利用好捐赠品。原则上不得将捐赠品移交、交换、调拨出本馆。 第十四条 捐赠品在展出时,应注明捐赠者的姓名及相关情况。 第四章 捐赠者权利 第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提出对其捐赠品在展出时进行必要的说明。对于重要捐赠,捐赠者可提出冠名纪念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捐赠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公开报道的,本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第十七条 捐赠者附带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本馆可予以认真考虑,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尽量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馆文物捐赠工作,由临海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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