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
临政办发〔202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用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促进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台政办发〔2020〕19号)、《中共临海市委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市委〔2020〕46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各级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切实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所有的住宅小区,建设时间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核发时间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展开全面排查,并填写《全市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统计表》(见附件),建立基础台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12月16日—12月31日)。 1.老住宅小区处置(2014年8月19日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 对未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老小区,按临政发〔2014〕52号文件要求执行,属地镇(街道)要通过资源融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清单报送市民政局。 2.新住宅小区处置(2014年8月19日以后建设的住宅小区): 2014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建设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用房管理工作,按台政发〔2014〕37号文件、临政发〔2014〕52号文件和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服务用房未移交的:对足量配建的养老用房未及时移交的小区,由属地镇(街道)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对接建设单位、物业等,将配建的养老用房在12月20日前与属地镇(街道)签订《用房移交协议书》完成交付手续。未建、未足量建的小区,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执行。 养老服务用房已移交的:空置的由属地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接原签收的分管领导及相关办公室在12月30日之前完成移交手续,并在15天内抄告市民政局备案。配建的社区养老用房被出租或挪作他用的,属地镇(街道)于12月20日前,已出租的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挪作他用的由属地镇(街道)出面发出《腾退通知书》,恢复原有功能,收回用于养老服务,并将相关情况抄告市民政局。 2020年7月4日以后新建小区的养老用房管理工作,原则按台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 (三)使用管理阶段 镇(街道)接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后,根据小区住户入住率、老年人结构状况、养老服务用房面积大小及时制定建设方案,筹措资金进行建设,民政部门协调市财政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助。民政部门要加大对镇(街道)指导力度,探索采取“公建民营”“专业托管”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工作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在规划设计时,参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在竣工验收后,接收镇(街道)用房移交清单复印件,备案留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条件之一,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在设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条件、审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规划核实等工作时,应当邀请民政部门参与或者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的规划要求设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督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属地镇(街道)对被出租或挪作他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收回工作。 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有者。接受建设单位竣工后的用房移交,并签订《用房移交协议书》(建设单位与属地镇街分管民政的领导签订并同步参与验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与建设单位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申请登记;交付后,建立一房一档(包括协议书、不动产证或图纸、钥匙等),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清单复印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接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有效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和使用管理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付落实到位,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违反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工作进度,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道),要及时督查问责,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镇(街道)于2020年12月15日前填写好《全市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蒋庭,联系电话:13958567590,邮箱A85286690@163.com。
附件:全市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统计表
附件 全市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统计表 上报单位(公章): 统计人: 统计时间:
注:已被出租或挪作他用的养老服务在备注里写明出租或挪作他用的主体单位及用途。
抄送:台州市民政局,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 室,市人武部,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