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临海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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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33号),进一步增强对市外优质创新资源吸引力,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临海市发改局牵头起草了《临海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临海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7日。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方式:85313591 传 真:85112470
附:1.《临海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临海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6日 临海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机构)总部,是根据《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台总部办〔2020〕1号),经台总部办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 第三条 经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四条 培育一批企业总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认定全覆盖,鼓励引导其扎根本土、做优做强。力争到2025年培育认定企业总部30家以上。 第五条 招引一批企业总部。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攻方向,加大对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5G、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总部企业的引进力度。力争到2025年,招引落地企业总部达16家以上。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临海市。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 (三)在台州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存量性企业总部(在临海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除满足第六条外,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和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企业型总部企业标准的50%确定。 (二)增量性企业总部(从台州市外境外引进),除满足第六条外,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和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企业型总部企业标准的50%确定。 (三) 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以当年度福布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设立的区域性或功能性机构,其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市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其他条件同前述标准)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按照行业分类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局。 第九条 市发改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预审合格名单后,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正式行文上报台总部办。 第十条 符合省级企业总部标准的,由台总部办进行甄选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级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后,申报认定审核程序移至网上申报。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新引进”奖励 第1项所提“实到注册资本在125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给予1%、2%、3%补助”。具体指在资金到位后,对实际投资在我市部分资金,125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在我市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2%、3%补助。该项补助金额按实际数计算,不按分段累进制计算。 《实施意见》所提“新设立”、“ 新迁入”均指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办理注册手续的企业(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经营贡献奖励” 第1项、第2项所提“地方综合贡献”,具体指缴纳增值税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的32%部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由市财政局确认。 经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符合《临海市“2513”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临政发〔2017〕29号)(以下简称《“2513”》)条件的,经营贡献奖励按照《“2513”》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能级提升奖励” 第3项所提“兼并重组奖励“,经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符合《临海市“2513”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临政发〔2017〕29号)(以下简称《“251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临政办发〔2020〕55号)(以下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条件的,兼并重组奖励按照《“2513”》、《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要素与服务支持” (一)第3项所提“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指企业上年度贷款余额新增部分(新增贷款=本期末贷款余额-上期末贷款余额)。 (二)第3项所提“直接融资支持”, 经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临政办发〔2020〕55号)(以下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条件的,直接融资支持按照《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5项所提“一事一议”,具体指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地方综合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一事一议”。 第六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五条 “新引进“奖励申报要求 (一)开办落户奖励申报 提交企业实际在我市投资资金的出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办公用房补助申报 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或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申报要求 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及前3个年度的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七条 “能级提升奖励”申报要求 (一)领军奖励申报 提供省级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的认定文件或榜单等复印件。 (二)提升奖励申报 1.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需提交总公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且已改制为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2.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需提交由总公司(母公司)提供的《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可参考附件1)和《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可参考附件2)。 3.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需提交总公司(母公司)出具的履行区域性总部职能并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或全球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三)兼并重组奖励申报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兼并重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兼并重组公告以及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申报要求 提供申报人才奖励人员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记录、参保证明。 总部企业员工总人数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 贴息补助申报要求 (一)申请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总部企业须提供: 1.实际发生的贷款合同(非授信合同)复印件; 2.银行拨付贷款证明复印件; 3.企业缴纳银行贷款利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4.企业本期末贷款余额、上期末贷款余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债券发行贴息的总部企业,须提供: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2.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由各类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实现融资相关证明文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临海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职责 1.市发改局责牵头总部企业申报和奖励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请审议奖励资金、公示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资金使用监管。 2.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认定初审、资格复审、奖励资格核定等工作。 3.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核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行业类别、地方综合贡献等相关数据。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市建设局负责总部企业办公大楼建设保障。市金融工作中心负责做好总部企业资金便利化、金融支持等政策扶持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7.市公安局负责对总部企业涉嫌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总部企业的招引、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临海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细则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但涉及同一事项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发展贡献(“新引进”奖励除外)。 第二十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备案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追回享受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 2..综合型、地区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
附件1
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
本公司__________(母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申报企业)的控股方(控股比例___%),现授权____________(申报企业)作为我公司在 □全球 □亚太区 □大中华/中国 □中国东部 □长三角地区 □浙江省 □台州市 □其他:____________ 区域内的区域总部,行使 □研发管理 □物流管理 □采购管理 □销售管理 □财务结算管理 □信息处理 □其它:________ 支持型共享职能。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公司(母公司盖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综合型、地区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
本公司 (母公司)作为(申报企业)的控股方(控股比例 %),现授权 (申报企业)作为我公司在 □全球 □亚太区 □大中华/中国 □中国东部 □长三角地区 □浙江省 □台州市 □其他:____________ 区域内的区域总部,行使 □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 □投融资和资产管理 □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 □统筹供应链配置 □研发管理 □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 □营销市场区域划分 □其它:_________ 等总部综合职能。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公司(母公司盖章)
XXXX年X月X日
临海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增强对市外优质创新资源吸引力,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和程序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分为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按照企业属地类型,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是指,在临海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境外企业在临海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地级市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一)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 已在临海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在施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 从市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在施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25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设立的区域性或功能性机构,其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市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其他条件同前述标准)的予以认定。 (四)认定程序。 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 企业按照行业分类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2. 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预审合格名单后,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正式行文上报台州市总部办。 3. 符合省级企业总部标准的,由台州市总部办进行甄选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级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后,申报认定审核程序移至网上申报。 二、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一)“新引进”奖励。 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企业,经认定为企业总部的,可申请“新引进”奖励。 1. 开办落户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125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给予1%、2%、3%补助。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全部退还奖励;若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退还相应比例奖励。 2. 办公用房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 存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前3年地方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如不足3年的,则与地方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含)至40%,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至60%,按增量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2. 增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三)能级提升奖励。 1. 领军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业100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 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3. 兼并重组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对总部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按照实际并购资金额给予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要素支持。 1. 强化用地保障。企业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企业总部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2. 加强人才支撑。针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政策有效期内按其上年度个人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此外,总部企业其他员工符合《打造最优人才生态 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三十三条意见》等现有人才政策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3. 加大金融支持。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强化综合金融支持,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已发行的债券金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 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办事流程,为企业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予以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加强与企业总部的有效对接,为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多年工作许可或5年以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类资金管理便利化措施,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 5.特别扶持 。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地方综合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三、组织保障 成立临海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见附件)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五、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临海市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 (二)房地产行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做好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工作开展。 (四)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但涉及同一事项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发展贡献(“新引进”奖励除外)。 (五)总部经济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备案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追回享受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台州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市级相关单位名单
附件1: 市级相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中心、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人行临海市支行、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临海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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