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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市场主体】《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7 16: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字号:[ ]

为帮助疫情受困行业和小微企业解决难题,助力复工复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细化优化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小浙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政策的问题解答,您关心的都在这里,一起来看看吧!

一、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1)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其被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四大行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其中,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三、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行业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小微企业的认定口径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六、省外的纳税人,在我省有房产的,可否享受优惠?

答: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财税政〔2020〕13号文件所述优惠政策均无机构所在地限制。省外的纳税人如符合优惠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优惠。

七、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应对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企业,如符合四大行业或小微企业条件的,也可享受优惠。

八、对采取延长租期方式为商户减租的,是否可享受优惠?

答:如延长的租期在2020年内,则延长的月份数视同免租的月份数享受优惠。例如,在收取2020年1-6月租金后,将租期延长到2020年9月底,则视同免租3个月。如延长的租期在2020年后,则超过2020年的月份不得享受优惠。例如在收取2020年全年租金后,将租期延长到2021年3月底,则延长的3个月不属于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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