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民〔2020〕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教育等困难,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台州市民政局等5个单位关于印发《台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台民〔202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教育局 临海市医保局
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19日
临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和《台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原则;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边缘标准且短期内(不少于6个月)不可能改变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一)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第三条 认定条件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 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 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3. 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二)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 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教育等方面的费用,其中: 医疗费用包括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无法查询的,可在入户调查时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算费用。 教育费用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等,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 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2. 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我市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三)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2. 家庭成员名下除自住房外无其他商品房(包括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属农村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土地属于集体性质),无其他商品住房。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市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不含)。 5. 供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四条 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保家庭救助政策执行。 (二)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1.5倍(含)之内的,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时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审核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相关材料给属地镇(街道)。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临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由市民政局决定。 第六条 单独施保 (一)下列人员可申请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1. 依靠家庭供养且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3. 其他因重病、重残支出较大的人员。 本通知的重病患者指:年医疗总费用30万元以上的人员或恶性肿瘤中晚期,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移植),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纳入浙江省用药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包括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药物>)和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 上述重病的认定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执行(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 财产认定限于重残、重病患者本人及配偶名下家庭财产,按照申请低保的财产规定认定。 2. 其他因重病、重残支出较大的人员。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供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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