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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9/2020-105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财国资〔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12-2020-00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0-10-09 15:46
  • 来源: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浏览次数: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行为,现将《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范围

(一)国有企业新开账户,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限额资金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限额资金由各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本企业资金存放或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或单独明确,并将相关制度报临海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应纳入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六条  各国有企业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在市域范围内公开招投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资金存放,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进行。

国有企业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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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应在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指定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开户或存款协议。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本企业(集团公司)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报送给临海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国有企业应定期清理银行账户,及时归集闲余资金,不得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对企业贡献度等方面。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国有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条  参与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招投标对象为同城银行经办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等,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三)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竞标银行在参加竞争性存放时,应出具上级行或主发起行的担保函,担保额度为中标金额的120%。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资金闲置时间少于6个月;

    (二)企业因金融机构信贷要求且贷款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国有企业资金最近同期限中标的最高资金收益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金应通过协议存款方式提高资金收益。企业在经招投标确定的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的,需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企业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但期限设置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加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

    (五)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经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要续存的,需通过竞争性招投标重新确定中标银行,不可直接续存。

    企业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对未到期存款实行预招标,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公款存放的管理,加强定期存单和存款协议的管理。定期对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企业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国资〔2019〕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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