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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29/2020-1053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财国资〔2020〕23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12-20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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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行为,现将《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临海市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范围 (一)国有企业新开账户,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限额资金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限额资金由各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本企业资金存放或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或单独明确,并将相关制度报临海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应纳入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六条 各国有企业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在市域范围内公开招投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资金存放,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进行。 国有企业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ul list-paddinglef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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