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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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海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临财企〔2020〕34号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0日 临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重点围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优势产业培育、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等重点领域,积极有效推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9〕63号)、《关于下达2020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资金来源于列入2020-2022年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对象的资金,连续三年,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本办法根据省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安排情况适时调整。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三大主导产业,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企业不设上限,用完为止。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资金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 重点支持我市医药化工、汽车机械、时尚休闲三大主导产业,兼顾其他优势产业;重点支持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重点支持我市医化行业综合整治提升。其中用于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不低于60%。 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以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为主要指标,综合考量。具体按照《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9〕63号)、《关于下达2020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临海市“2513”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预拨形式,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分配方式,在临海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预审,并完成资金预拨,待年度投资完成后,按照临海市相关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结算。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将全部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经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定期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一年不少于4次,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每年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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