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2/2020-105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单位: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公告 | ||||||||||||||||||||||||
|
||||||||||||||||||||||||
临文广旅体告﹝2020﹞1号 本行政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临海市凤王成休闲娱乐会所提出的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包厢数量变更)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日期:从2020年10月12日起到2020年10月26日止。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公告形式和范围 1、临海门户网站 2、经营场所周边 三、相关法规、规定 1.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歌舞娱乐场所与其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为据。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五)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锁或者撤销之日起,原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新设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如发现上述审核事项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实之处的,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临海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旅体窗口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有关人员可以于公告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人:葛霞、钱俊书 联系电话:0576-85280133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12日
|
||||||||||||||||||||||||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