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1/2019-1028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解读】《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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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是国家调控水资源合理使用最重要的经济手段,直接关系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减轻农村居民负担,根据相关政策可对农村生活用水减免水资源费。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范围内的居民饮用水问题,减轻农村居民负担,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可以免征水资源费,具体免征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取用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三、主要内容 (一)免征范围:龙潭岙等253个行政村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洛河等186个行政村通过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上述行政村如纳入除方溪水厂、涌泉水厂外的水务集团供水管网,不再列入免征范围。 (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并做好供水范围内的用水计量与统计工作。由各供水工程每月如实统计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量,经所在镇(街道)审核确定后,报市水利局作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 (三)供水工程在制定水价时,可以分类制定,对免征水资源费的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的水价应不含水资源费。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临海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576-85389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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