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临海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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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采〔2019〕1号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规范全市公务用车保险采购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20年度省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机构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2020年度全市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临时机构所有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的各类机动车辆。 二、协议期限:自《2019-2020年度临海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网上服务市场(定点采购)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经公开征集、承诺入围,我市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名单如下(具体见附件1):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8、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四、投保相关事项 1、根据保监发〔2007〕52号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由定点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 2、根据浙财采监〔2018〕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4种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参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最高保额不超过1万元/人,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详见附件2)。 3、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服务承诺详见附件3)。在定点保险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保监会调整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或商业险种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由定点保险机构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汽车保险系统上调整,并负责通知投保单位。 4、各单位如特殊情况或特种车辆确需增加以上5个险种之外的险种或提高保额,需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五、监督与管理 1、根据浙财采监〔2018〕21号文件规定,公务车辆投保时必须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服务市场-汽车保险系统实施采购。操作手册已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2、因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原因,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的车辆保险可按原临财采〔2017〕3号文件执行。 3、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公务车辆投保档案,信守费率优惠标准和服务承诺,不得擅自超范围或超标准承保。 4、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保险管理,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2020年度定点保险机构联系表 2、2019-2020年度保险折扣率 3、 2019-2020年度特别服务承诺
临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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