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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67/2019-972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布单位: 大洋街道
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洋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日期:2019-12-02 09:22
  • 来源:大洋街道
  • 浏览次数:

临大洋办〔2019〕93号

 

 

关于印发《大洋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街属各部门单位、机关各办: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临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讨论通过,现将《大洋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2019年11月25日

 

大洋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

与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章   财务开支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六章   基建项目与合同管理

第七章   筹资筹劳管理

第八章   委托代理与财会人员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章 财务清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规范化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农业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工委、组织、财政、经济发展办等组成,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由分管农业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发办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一)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承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资源性资产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它资产按不同类型建立明细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对于资产报废核销,应组织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报告,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批,并根据批复对资产报废核销实行账务处理。如使用不当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报废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资产的登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签订经济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经营制度。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经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监事会全程监督。其中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还应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并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银行还贷一般账户和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银行账户须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实行取款审批制度。单笔取款(转账)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村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 10000元以上的,由村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次审批,经办人员需带付款票据及付款清单;归还借款、保证金的,需提供收据。不得拆分审批;要做到先批后取。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必须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第十五条  严格坚持账、款和银行印鉴分开保管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必须加盖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的印章,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董事长管理,监事会公章由村监会主任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支票和印章。

凡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调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等移交手续。交接时,必须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监事会成员或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等负责现场监交。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保管业务。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出借和举债建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须出借的,须经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同时须落实担保责任人,并报街道审核认可。

(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举债。但确需举债的村级经营性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向金融机构融资,绝不能向个人、民间非法钱庄借高利贷融资,同时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核认可。对于公益性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严谨举债上项目。

第十八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九条   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银行、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二十条  加强资金预领审批管理。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资金时,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批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需要预领资金时,自身不得直接审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副董事长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确需超过5000元的,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领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四章               财务开支

 

第二一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二十二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必须报街道备案。

第二十三条  坚持“一章两笔”审批制度。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往来,在取得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写明用途等签字后,必须先由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村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

村集体资产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开支,按制度规定进行“一章两笔”审批;5000-50000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支出,需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凭证上注明“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字样,由“一章两笔”审批,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超过50000元的,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再进行“一章两笔”审批。

结合实际情况,各村可将本村本年度集体资产在50000元以上的开支,在每年年初列好预算,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留档备案。在本年度具体支出时则不必再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凡村基本建设投资等重大事项支出,须经党员议事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先由村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二支笔”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减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各村在行政事务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各村要结合实际,根据临组通[2017]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发放的规定〉的通知》制定和规范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出差、用车等支出标准和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上述基本报酬、误工补贴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年终奖金、补贴工、通讯费、车油费等其它补贴报酬。对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的交通、误餐补贴、住宿等开支,可参照街道一般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标准。除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建立用工登记公布制度。确定专人设簿登记,每月或每季结算公布一次,支付误工工资应附有误工清单及公示记录。

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行为。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批准。对社员有意见的外出活动要坚决制止。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必须使用台州市农业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款收据。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村级领用的票据仅限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专管员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使用完的统一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应取得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但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的票据凭证且金额原则上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制凭证主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用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等。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票据入账。

 

第六章    基建项目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造价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由街道招标中心公开招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级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概算,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审核。

第三十条  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审价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在工程结算后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三十一条  各类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承包合同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同时一份提交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一般实行招投标,重大的资产经营项目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筹资筹劳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在不超越省定标准下进行。坚决杜绝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户外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主要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环境卫生、公共绿化、饮用水工程、照明路灯、文化中心等。

第三十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村民自愿选择。

向村民筹资筹劳分摊的最高限额与以资代劳不得突破省级规定。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在决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时,应一并讨论决定减免对象。除减免与按规定不需要承担劳务者外,其他村民不得拒绝筹资筹劳。

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委托代理与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在不改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管理办公室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三资”管理办公室在街道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农经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代理会计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三资”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在入账前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坚决予以退还、补办。

“三资”管理办公室要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成员报送各村报账情况及现金库存情况,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配备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落实其基本工资报酬和待遇保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职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明确村助理会计(出纳)工作职责,村助理会计(出纳)职责是:

(一)按合法合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每月按时报账,对于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进行退还、补办或拒绝付款,否则由助理会计(出纳)承担责任。

(二)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如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三)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四)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协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各业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五)密切配合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工作,接受街道及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离任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年龄一般不能超过6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或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报街道审核。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村财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月向本社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公布。

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开资料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签字、村监事会审核并盖章后公开。

村级财务公开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具体公开的格式、内容、程序和时间按《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就集体资产财务问题向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或财务人员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章  财务清理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市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和财务清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审计。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农业林业局和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财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与财务档案包括各类资产台账、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经济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格,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按照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同时对本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第37号)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追究政纪、党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村改制社区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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