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8〕167号 】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1- 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号:[ ]


 

 

JLHD01-2018-0084 

临政办发〔201816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招投标、工程变更、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则

1.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管理

3.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布局的要求,凡需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先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应当提出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5.市发改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由市本级审批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装修改造类项目和采用购置形式的项目(含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审批条件具备时,市发改局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6.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均应由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市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需出具经市政府同意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正式文件,市本级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市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如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或差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重新审批,但直接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需要立项的项目未立项的,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若有特殊情况,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入。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7.市发改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各项规划要求和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8.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及《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本规定第8点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将应属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几个子项目规避招标或拆解成多个小额工程。

9.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公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再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涉及抢险救灾项目由市政府抢险救灾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

10.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1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项目招投标平台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招标环节的监管;市公管办、市监察委、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管。

12.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四、进一步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13.工程变更是指:

1)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2)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增减、换用;

4)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14.工程变更报批权限:依据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凡单项变更金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变更金额在5-15万元(含15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以上且50万以下(含50万元)或者变更金额在10%以内且15-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审计部门出具意见,由市政府分管线相应副主任审定;凡单项变更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审计部门出具意见,报分管市长审定;凡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审计部门出具意见,报分管市长认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需报分管市长审定后方可进入结算。

15.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1)工程变更按规定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报送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审核应变更的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工程人员填报工程变更审核(备案)表,审核类报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

2)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对工程变更单一、审核工作量较小的项目,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工程变更复杂或无定额套用等情况的项目,应组织与工程相关的单位及专家协商讨论,原则上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4)审核小组审定完毕后,再由审计单位出具意见;审计单位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意见,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16.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先施工后办理申报变更手续的,审核小组一律不予受理。对施工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的,建设单位对涉及变更部分工程一律不得组织施工,市财政不得予以拨付资金。

1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审核工作由市府办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联合组成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管理的审核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工程变更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18.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于年初及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投资项目必须有计划有预算。

19.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20.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办理资金支付。禁止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

1)建筑安装工程备料款或设备采购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但不得高于合同价的30%。

2)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原则上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3)工程结算价款。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21.市财政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进一步健全项目档案管理

22.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备份、归档和移交。同时,验收后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告。

七、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23.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各项目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履行、施工、工程变更、资金、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项目验收稽察

24.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监察、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由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行稽察。

九、进一步落实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25.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市监察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2)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3)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4)其他违规行为。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其责任:

1)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未按要求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未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未提出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环保部门未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

3)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未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擅自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

4)其他违法行为。

26.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其他情况

27.对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以及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其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及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28.对个别因情况特殊,无法按相关规定办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市府办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协调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临政办发[2015]138号文件废止,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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