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外工程师”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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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大力引进高层次外国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选条件 市“海外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须是在国外企业和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工艺或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本人须受聘于在台州市注册登记、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并担任工程、技术、项目、学科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带头人或担任中层以上技术职务; 3.本人在聘用单位年薪须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 4.本人当年度在台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从事研发、设计类等可不在台完成工作任务的专家除外)。 第二条 政策待遇 1.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薪酬,给予用人单位年薪40%的引才薪酬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为三年。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再按照省资助要求给予用人单位配套资助。 2.鼓励“海外工程师”申报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才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工程师”,优先推荐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和省“西湖友谊奖”。 4.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与国内工程师建立合作团队的,团队中的主要中方技术人员可优先参加由市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国(境)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认定兑现 “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发放,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申报。“海外工程师”申报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向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或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报送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台州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表》; (2)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中外文合同复印件; (4)“海外工程师”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外国人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等复印件,海外任职证明以及反映个人能力、业绩、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2.初步审核。各受理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能力业绩、任职、薪酬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外国专家局,由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复核。 3.评审立项。市外国专家局完成申报材料复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审。 4.项目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对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 5.资助兑现。申请“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的企业按申报渠道报送上一年度的“海外工程师”工作执行情况,逾期未报送执行情况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薪酬补助。 兑现材料包括: (1)《台州市“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和《台州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经费申请表》; (2)“海外工程师”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 (3)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出具的实际聘用时间证明、薪酬发放记录; (4)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材料由受理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经市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按规定渠道予以拨付。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市“海外工程师”认定管理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外国专家局承办日常管理和资助申报等具体工作。 (二)申请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取消原立项资格,追缴相关资助资金,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申报。已入选的“海外工程师”因故未能履行合同的,所在单位须及时告知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五条 附则 1.本细则涉及经费资助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参照执行。 2.《台州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台人社发〔2014〕54号)、《〈台州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4〕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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