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8/2018-87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江街办〔2018〕81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14 |
发布单位: | 江南街道 |
关于建立江南街道市场监管平台“三张清单工作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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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街属各部门: 现将江南街道市场监管平台“三张清单”工作机制印发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 一、任务清单 1. 贯彻执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定并核发营业执照及咨询工作。 3. 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的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5.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监测工作。 6. 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配合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8. 负责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有关商品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9. 负责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举报投诉。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行为,开展打击传销执法监管工作;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0.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基础材料准备,承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基础材料准备,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的基础材料准备。 11. 负责辖区内的质量工作。实施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规划、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品牌发展战略;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合作。 12. 负责辖区内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管理辖区内商品条码工作;配合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3. 负责辖区内计量工作。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内计量器具,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商品计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 14. 负责辖区内的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15. 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开展定期监督工作和专项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16. 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对本辖区内日常检查单位和重点检查单位的日常巡查,配合职能科室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特种设备“三非两超”等违法行为;协助上级落实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上级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17.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配合街道街做好相关工作。 二、责任清单 1. 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部署。 2. 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督查和协助街道或村(社区)解决网格内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和隶属本部门职能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等具体工作;涉及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办理意见)。 3. 规范事项准入,未经批准不得向专职网格摊派任务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 4. 公安指导员要承担专职网格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专职网格员在职责范围内顺利开展工作。 5. 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等其他工作。 三、问责清单 (一)问责情形 1.对派驻网格未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督查工作的。 2.未协助街道或村(社区)解决网格内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和隶属本部门职能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等具体工作,或涉及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未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的。 3.未经批准向专职网格摊派任务清单之外工作事项的。 4.公安指导员未履行承担专职网格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专职网格员在职责范围内不能顺利开展工作的。 5.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6.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1.组织方式。根据网格业务指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由业务部门基层站所负责人、街道综治办主要领导、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或市综治办主要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综治办或市综治办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经济方式。按街道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2018年9月14日 江南街道党政办 2018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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