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81/2018-852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涌镇委〔2018〕39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03 |
发布单位: | 涌泉镇 |
中共涌泉镇委员会 涌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涌泉镇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核细则》的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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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涌泉镇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核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涌泉镇委员会 涌泉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涌泉镇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核细则 为实现镇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核管理科学化,以实干为导向,打造勇担当、敢碰硬、业绩突出的“涌泉铁军”,确保2018年度我镇各项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指导原则 1、考核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地组织考核。 2、坚持经常性考核原则。根据工作人员平时经常性工作制定考核细则,注重平时工作表现。 二、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反向考核和激励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 (一)反向考核 1、参加会议、学习和活动未经请假缺席的一次扣100元,未经请假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0元; 2、未经请假上班迟到或早退的,一次50元;未经请假上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一次扣100元。值班未到岗的一次扣100元,如要请假需落实代班人员; 3、因工作态度冷漠、恶劣,甚至造成失职,被反映投诉查实的,每次扣200元; 4、上班时间发生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购物等违规行为,工作日饮酒或参与牌局等违纪行为,一律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被通报,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并扣除当月考核奖和50%的年度考核奖。 5、考核年度内,因工作不力或严重失误被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按临海市级、台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扣除当月考核奖及20%、30%、40%和50%的年度考核奖。因工作不力,镇党委、政府被上级党委政府或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依照上述标准扣除当月考核奖及加倍扣除年度考核奖。 6、对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参与上访或非法集聚的:①参与临海市内一次集体上访或非法集聚活动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和50%的年度考核奖;两次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②参与临海市外上访或非法集聚一次扣除当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③对于参与上访或非法集聚的依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监察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信访行为的暂行规定》(临纪发[2017]3号)执行,镇政府可视情形解除劳动关系。 (二)激励考核 激励考核分先进奖励和信息宣传考核,信息宣传考核以考核分1分折合100元奖励计算。 个人奖励: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先进个人每次奖励500元;临海市委办、市府办名义发布的先进个人奖励700元,以临海市委、市政府或台州市级部委办(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等名义发布的先进个人每次奖励900元,以台州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厅委办等名义发布的先进个人每次奖励1100元,以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名义发布的先进个人每次奖励1300元。在年终奖金一次性兑现。 信息宣传考核:参照《涌泉镇信息宣传考核实施方案(2018年)》执行。 四、考核结果运用及其他事项 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发放的直接依据,并作为年度推荐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2、根据岗位设置,所有镇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定岗定责,由镇统一安排工作,如不服从安排的,停发考核奖并报送组织部门处理。 3、对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相应人员予以调整或处理。 五、其它事项 1、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原先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根据《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核规定》补充制定,在我镇机关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核工作中一并遵循执行。 3、本考核细则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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