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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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齐备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内。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方面的具体程序,由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参照本程序规定制定,也可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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