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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18-07-24 11:16
  • 来源: 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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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临海市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暂行办法》予以公示,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4日至8月1日。有修改意见的,请于8月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发送到邮箱(574000475@qq.com)或传真至85225775。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85119710)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4日


临海市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暂行办法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品质、活力、和谐临海,并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无违建创建先进市”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委办[2017]8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处置确权原则:解决涉及不动产的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房地一致、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一)、处置范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竣工,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

(二)、处置办法:

1.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企事业单位(含村集体)一直使用至今,当时已作过用地补偿并至今未拆建、扩建或翻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认可,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按现状确认不动产权属;个人一直使用国有土地的房屋,至今未拆建、扩建或翻建,由当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按现状确认不动产权属。

2.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企事业单位(含村集体)及个人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拆建、扩建或翻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审批(含已登记)但建设工程未审批的,或建设工程已审批(含已登记)但土地使用权未确权登记的,由当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按现状确认不动产权属。

3.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建成的房屋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3.1.  工业、经营性用地项目:

3.1.1在经批准的供地红线范围内符合规划的违法构建筑物,由市经信、消防、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具认定意见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经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建设规划部门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消防备案材料、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

3.1.2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在经金融办确认后,在补办工程建设手续过程涉及的行政处罚,由企业按自由裁量最低标准额度向慈善总会捐赠后不再处罚,建设规划部门在企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和慈善总会出具的捐款凭证后,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1.3. 项目未竣工验收,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土地使用权已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在缴纳房产交易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再凭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转移证明材料、契税完税证明、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登记为现土地使用权利人。

3.2.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项目: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项目未批先建的,国土部门按正常供地程序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地上建筑物经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备案等手续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不再处罚,建设规划部门直接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消防备案材料、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

3.3.  个人建设用地:

3.3.1.  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已颁发,房屋实际自然状况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相一致的,由于测量误差、计算规则等原因造成超用地面积、超容积率的,不再核验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产权人可按原登记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的相关登记;如权利人要求按实际测量的用地面积申请办理登记的,原为划拨用地的其超出用地部分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原为出让用地的其超出用地部分按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时点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3.3.2.  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已颁发,房屋实际自然状况与产权证登记信息相一致的,但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文的,原则上按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管理。

3.3.3.  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已颁发,其本幢内的夹层、阁楼、车棚等未登记发证的,不再核验容积率指标,原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有效,产权人按原登记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的相关登记。

3.3.4. 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发证但土地未确权登记发证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联建房等,可由各产权人分别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未确权登记,建设规划批准文件批准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超出土地批准文件面积的,划拨用地的补办划拨供地手续,出让用地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点或建设规划批准文件批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并补充调整土地出让合同。

3.3.5原房改房、集资房产权人亡故,子女继承并自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按父母的房改优惠政策,在房改享受面积内按标定地价的10%补缴,划拨转出让手续和出让金缴纳由继承人代为办理。房改房、集资房产权人已登记档案中土地性质为划拨,但土地批文为“出让”的,产权人可根据土地批文申请更正。

3.3.6.  涉及拆迁安置的,原拆除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或房改房,如安置在划拨用地上的,等面积享受房改政策进行登记发证;如安置在出让用地上的,原已拆除房屋需按安置时点补缴划拨转出让相当的土地出让金后,安置房土地性质按出让进行登记发证。

3.3.7.  涉及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公私产权混合房屋,私房部分需要转让,需经房管部门或古城保护委员会同意后,私房部分按分摊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公房部分土地性质可保持划拨。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公房部分备注为划拨。

3.4.  涉及产权人主体注销或亡故的:

3.4.1.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为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其组织已改制或注销的,其主体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的清算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该组织的清算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原组织不动产的,应先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原权利主体已注销,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之一进行了确权登记,并已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现权利人直接缴纳转户相关税费、划拨土地的由现权利人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现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4.2.原权利主体已亡故,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其中之一已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3.5.对原由镇街自行拍卖的个人建设用地并已收取土地价款,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履行建设规划报批手续的,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基层政府已按用地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履行了征地程序,签订了用地协议,并补偿安置到位,且报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未提出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在房屋建筑质量鉴定合格的前提下,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当时城乡等相关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安置房方式补办城镇(农村)居民国有土地呈报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予以备注“拍卖遗留补办”。不动产经登记后需要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出让金参照房改房优惠政策,按“登记的建筑总面积×楼面地价×10%”补缴。

3.6.  综合验收:

1)土地使用权红线范围内已按规划批准建造完毕,因客观原因致使周围配套设施无法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可按宗地红线内规划要求的实施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2)消防验收、规划核实等涉及的技术指标参照原批准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三、除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发证外,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处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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