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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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台州市《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和服务企业家的良好环境,现就关心关爱企业家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企案件中,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制作《企业法律知识服务手册》,向企业解读在劳动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股权融资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提升企业法律维权能力。 2、不断完善企业家荣誉激励机制。开展杰出企业家(功勋企业家)培树活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亩产税收、社会贡献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根据需要受聘担任市政府咨询委员,参加或列席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专题性、行业性会议。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做精做细产品和服务,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树立企业家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企业家在合法经营中出现失误失败的,对不触碰法律底线、不涉及违规决策、不损害社会利益等情形,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 3、持续优化企业家生活保障。对于上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管(上市公司包括董秘、财务总监)、上年度纳税1000万以上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医疗保健方面,经认定后享受二级医疗保健服务,在市内指定医院开通医疗保健绿色通道,提供名医专家导医服务,建立企业家个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体检、咨询评估、动态监测等健康保健服务;在子女就学方面,对于就读或转入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认定后由市教育部门统筹优先安排就读市内公办学校(幼儿园)。 4、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以新时代浙商精神为引领,深入挖掘本地鲜活案例和典型样本,纳入全市“三大三城”系列专题宣传,集中报道一批优秀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创新型企业家典型,讲好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成长故事,形成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布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红人榜”,广泛宣传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志愿服务、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优秀企业家担当有为的良好形象。 5、积极实施企业家培养培训计划。建立完善企业家培训机制,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200万元工作经费,突出抓好诚信经营、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决策、国际视野、驾驭全局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训,支持优秀企业家赴境外学习交流,培养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新型企业家人才队伍。实施百名青年企业家接力计划,三年选拔培养100名“创二代”后备人才,通过“导师制”传帮带,开展专项培养培训,造就一批引领企业创新发展的领航人。建立优秀企业家人才库,依托高校院所及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建立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基地,重点培养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企业家法治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活动,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定制式授课,全面提升企业家法治意识。 6、充分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增强企业家创新自信。吸引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帮助企业对接联系高校院所,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发展私募基金等各类新金融业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推动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加速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支持市经济担保公司为企业家创业创新提供担保服务。着力优化企业协作模式,探索推进“创业社区”建设,为企业家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融资信息平台和创新驱动平台,实现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7、进一步畅通政企互通渠道。按照“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坚持和完善市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每年走访联系企业不少于2次。建立市领导、镇(街道)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市镇两级经济工作会议制度,邀请优秀在外商会会长列席人大、政协会议。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参与全市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对话咨询制度,每季度召开“政企面对面座谈会”或“企业家沙龙论坛”,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征集困难问题,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进行解疑释惑、协调解决。发挥“企业直通车”载体作用,畅通与企业家信息对接渠道,实现问题收集、意见反馈、决策咨询等信息双向流动。 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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