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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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临海市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临人才领〔2018〕1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临市委〔2017〕89号),做好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和奖励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社会事业领域中有意来临工作或已经在临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引进人才 申报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需符合《台州市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台人才领〔2015〕8号)的规定。 (二)高层次紧缺人才 符合紧缺条件的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含劳动合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引进前5年没有在临工作经历(不含应届全日制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省、台州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紧缺条件见《临海市社会事业领域紧缺岗位人才目录》,一般每两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一次,确有需要的,适时进行补充、调整。 根据其紧缺程度、需求情况和在我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分为紧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见附件2)。 (三)新获得或入选台州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 在临工作期间获得或入选台州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我市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人员,按奖项重要程度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见附件1)。奖项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取得突出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在临工作期间,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我市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人员,按取得成果或作出贡献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3类(见附件3)。层次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三、评定程序 (一)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的评审认定 评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按《台州市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评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台人才领〔201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认定 认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申报对象按照《临海市社会事业紧缺岗位人才目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提供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宣传文化类人才、教育类人才、卫生类人才、其他领域类人才的审核工作。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三)新获得或入选台州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认定 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人才及所在单位向市业务主管单位申报,由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认定。 (四)取得突出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认定 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人才及所在单位向市业务主管单位申报,由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办认定。 四、扶持奖励政策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及获奖奖励 1.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 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社会事业领域 “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C类的人才,自发文认定之日起,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60%,一次性分别给予人才不超过220万元、110万元、60万元的房票补贴;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科研和文化创作资助,用人单位在5年内每年根据项目按需申请经费,用于入选人员的科研和文化创作项目。以年薪制聘用台州市“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人才的事业单位,按聘用人员年薪的2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为期3年。 入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短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自发文认定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每年按比例拨付,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于入选人员的来临补助和合作项目资助。 2.高层次紧缺人才 自发文认定之日起,给予紧缺一类、二类人才10万元的安家补贴,给予紧缺三类人才5万元的安家补贴;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紧缺一类、二类、三类(见附件2)人才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房票补贴。 3.新获得或入选台州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及所在单位 自认定之日起,人才在临海继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按A类、B类、C类、D类、E类(见附件1),分别给予个人、所在单位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如其获得上级奖励总额超过市级奖励额度的,按其获得上级奖励总额的1:1给予配套。 4. 取得突出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团队) 自认定之日起,人才在临海继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按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见附件3),分别给予个人(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团队领衔人不低于50%。 上述人才自发文认定之日起,按《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7〕14号)规定享受生活津贴、工作津贴、保健、疗养、培训、社保、落户、配偶就业等各项政策待遇。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申请房票补贴时,需减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额,并从申请房票的当年度起,不重复申领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的,按“一户一房”原则,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50%享受。人才收到的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所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安家补贴经费一次性申请,按年度发放,第1年发放补助经费总额的40%,第2—3年每年各发放补助经费总额的30%。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 市委人才办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培养资助经费,用于优秀人才的培养,每年每单位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人单位根据优秀人才培养政策有关规定,择优筛选本单位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进修培训、学术交流资助和出版专著资助,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明确资助项目和总金额。用人单位按照资助金额和资助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优秀人才进修培训、出版专著、学术交流资助项目。 加强优秀人才保护激励,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按《台州市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奖励年金实施细则(试行)》(台人才领〔2015〕8号)的规定进行申报并遴选,对入选人员为其缴纳30-80万元的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奖励年金),由其在临海工作至正常退休后领取。 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引领辐射作用,健全名师名校长管理机制,每学年末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对名师名校长进行履职考核,对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奖励,其中优秀、良好比例不超过20%和60%(指名师名校长总的履职考核比例)。奖励标准为:省特级教师5万元、4万元、3万元,台州市名师名校长2万元、1.6万元、1.2万元,市名师名校长1万元、0.8万元、0.6万元。 五、经费申报和考核管理 1.经费申报。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高层次紧缺人才及所在单位的奖励资助经费(含安家补贴)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统一申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统一申报;新获得或入选台州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配套奖励经费、科研和文化创作资助经费、由所在单位向相关的市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申报;取得突出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向相关的市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申报;房票补贴的申请审核和确认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房票凭证的发放和结算工作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具体办理程序按《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经费管理。人才及所在单位的奖励资助经费严格按照《临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临海市社会事业领域用人单位财政人才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绩效。人才所在单位直接负责奖励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市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做好奖励资助经费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做好奖励资助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和审计工作。 3.考核管理。建立引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引进全职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目标协议书》,引进柔性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工作目标协议书》,市业务主管单位牵头用人单位每年根据《协议书》对人才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申请其下一年度的奖励资助和生活津贴、工作津贴、培训等各项政策待遇;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享受下一年度的各项政策待遇;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引进全职人才工作不满5年、引进柔性人才工作不满3年解除合同、协议或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取消其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同时停止对用人单位的奖励经费拨付。市委人才办牵头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用人单位人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不到位和人才流失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有关附则 1.本细则中涉及的奖励、资助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2.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1.台州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暂行目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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