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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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临市委〔2017〕89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育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引进人才为社会事业领域中入选台州市“500 精英计划”人选和符合紧缺条件的创新人才,其中引进全职人才指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含劳动合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引进前5年没有在临工作经历的人员;引进柔性人才指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每年3个月(含)以上在临工作协议的市外人员(上级政策性调派人员除外)。 第二条 引进全职人才入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长期项目,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按照购房价的60%、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20万元、110万元、60万元的房票补贴;分别给予用人单位100万元/人、50万元/人、30万元/人的科研和文化创作资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于入选人员的科研和文化创作项目。 第三条 引进柔性人才入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 A类、B类、C类短期项目的,3年内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给入选人员发放来临补助和合作项目资助。 第四条 引进全职人才符合紧缺条件的,根据紧缺程度、需求情况和在我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安家补贴;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按购房价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房票补贴。 第五条 台州市“500 精英计划”入选人员按《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7〕14号)规定享受生活津贴、工作津贴、保健、疗养、培训、社保、落户、配偶就业等各项待遇。高层次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核发“绿卡”,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对以年薪制聘用台州市“500精英计划”A类、B类入选人员的事业单位,按聘用人员年薪的 20%给予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为期3年。 第七条 对新获得或入选台州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个人、所在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如其获得上级奖励总额超过市级奖励额度的,按其获得上级奖励总额的1:1给予配套。 第八条 对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团队),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培养资助经费,对用人单位组织经批准实施的人才进修深造、出版专著、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资助,每年每单位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加强优秀人才保护激励,每年从在临工作满 10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中遴选一批优秀人才,分别为其缴纳30-80万元的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奖励年金),由其在临海工作至正常退休后领取。 第十一条 进一步发挥市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的育才作用,领衔人每月工作补贴调整为1000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室,给予领衔人2万元的奖励。领衔人工作补贴和奖励在工作室财政资助经费中列支。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工作项目,工作室可在财政资助经费中按实报销。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考核管理机制,提高名师名校长年度履职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暂无空缺编制且确因事业发展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编委给予内部调剂编制解决。对已获得高级职称的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在单位岗位没有空缺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任。简化引进人才落户和人事关系迁移手续,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考核制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高层次人才流失问责。强化引进人才和保护人才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建立享受激励政策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用人单位财政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人才资金专项用于各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本意见中涉及的补助(奖励、资助)经费,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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