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81/2018-8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涌镇委〔2018〕2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
发布单位: | 涌泉镇 |
中共涌泉镇委员会关于印发《涌泉镇村级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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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区、行政村、部门单位: 《涌泉镇村级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涌泉镇委员会 2018年5月10 日
涌泉镇村级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规范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切实履行好基层党组织和党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责任落实、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1、在镇级组织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排名末三位的党支部,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并对该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进行组织谈话。 2、在镇级组织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一年内出现两次排名末三位的,或在临海市级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出现严重失分导致全镇党建在全市排名靠后或被重点负面通报的,该党支部书记在当年度村主职干部考核中建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驻村干部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组织谈话,并存入个人档案。 3、在镇级组织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一年内出现三次排名末三位的,或在临海市级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累计出现两次严重扣分或被重点负面通报的,该党支部书记在当年度村主职干部考核中建议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并进行诫勉谈话。驻村干部工作不到位的,建议取消当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并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4、在台州市级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出现严重扣分或被重点负面通报的,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当年度村主职干部考核中建议评为差等次。驻村干部工作不到位的,建议取消当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且存入个人档案。对所在工作区书记进行组织谈话,并要求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5、在上述各级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分别超出以上累计次数严重扣分或被重点负面通报的,或被浙江省及以上级别党建巡查(督查)工作中严重扣分或被重点负面通报的,该党支部书记在当年度村主职干部考核中建议评为差等次,同时建议镇党委启动问责程序。驻村干部工作不力情节严重的,除诫勉谈话外同时建议作待岗处理。对所在工作区书记进行诫勉谈话且存入个人档案。 6、本办法涉及党支部书记的责任追究作为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考核的补充;驻村干部的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列入机关干部考核办法。 7、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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